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就业促进科 发布时间:2013-04-27 17:22:35
秦人社〔2013〕8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见习单位: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秦皇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2日
秦皇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19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秦政〔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坚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监督检查;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年度计划和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
(四)收集、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
(五)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申请;
(六)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就业见习计划、落实见习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均可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
(一)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二)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三)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六)优先考虑规模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
第五条 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有能力承担见习任务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考察审批。按照见习单位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的规模、效益、信誉、申报岗位等情况进行考察,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确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市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的审核认定;
(三)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统一汇总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见习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人员;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按月为见习人员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费,按期申请见习补助。
第七条 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条件。
两年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的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参加见习活动。每个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助。符合“低保”家庭、单亲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优先安排就业见习活动。
第八条 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见习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数量和要求,以及见习期限、条件、待遇等。
(二)见习报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实行自愿报名,同时应符合见习岗位条件和相关专业要求。报名时,需填写《秦皇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并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4、就业报到证。
(三)岗位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和岗位对接工作。
1、毕业生可通过网上或现场双向选择的形式报名;
2、可通过考试、面试、组织专场洽谈会的形式,帮助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实现双向选择;
3、见习单位要优先录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4、要根据辖区内见习岗位数量、分布和见习毕业生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平衡调剂,推荐高校毕业生在更大范围内与岗位需求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双方要签订《秦皇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补贴标准,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就业见习的管理服务。
(一)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毕业生的见习关系;见习毕业生应自觉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活动。由于落实就业单位或特殊原因终止见习的,见习单位应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见习单位要建立见习毕业生花名册和数据库,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专业、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见习岗位、见习起止时间、实际见习月数、联系电话和发放见习生活补助等情况。见习单位于见习毕业生上岗后15日内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见习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三)见习单位于每月末5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见习高校毕业生增减变化统计表》。
(四)见习单位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配备相应的见习指导人员,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提高见习质量。
(五)见习单位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掌握见习人员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 就业见习期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后,协议终止。见习单位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十一条 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见习单位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就业报到手续,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聘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见习单位可享受相应期限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待遇及补贴申请程序。
(一)见习人员待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对见习单位为党政机关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生活补助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对见习单位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见习单位支付150元 /月/人,其余部分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见习单位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
见习单位要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情况在见习人员上岗15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高校毕业生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要按月足额为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见习单位于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助资金。申请应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审核认定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高校毕业生个人见习补助发放的银行对账单和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考评组,对见习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并对提供见习岗位数量多、质量高、待遇好的见习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二)对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职业安全卫生和基本生活补助的发放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制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本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半年汇总一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统计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就业见习补助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和享受就业见习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秦皇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表格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