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色未来商厦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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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9-08-27 13:46:08
秦皇岛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色未来商厦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积极就业政策,根据促进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秦皇岛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金色未来商厦(以下简称基地)招商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地旨在通过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保障基本生活到保证就业岗位,解决我市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进一步扩大就业和再就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三条 基地由基地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管理,日常工作由基地管理委员会招商管理办公室(简称基地招商办)具体负责。 第二章 进入创业基地条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进入基地创业: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3、登记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4、自主择业的复转军人;5、登记失业的残疾人。以上五类人员简称符合条件人员。符合条件人员可免费使用10平方米经营摊位。凡申请超过10平方米摊位的,一般每增加10平方米应安置本市户籍失业人员1人以上就业,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法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五条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简称其他经营者)申请进驻基地,一般每使用10平方米摊位应安置本市户籍失业人员1人以上就业,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法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 进入创业基地程序第六条 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进驻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1、秦皇岛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进驻申请表;2、项目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场地面积、资金投入及来源、安置就业人数、销售市场分析、经营利润预测等); 3、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转业证》(《退伍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 其他经营者申请进驻基地,除提交第六条第1、2、4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工作履历及经营业绩;2、资产证明。第八条 基地招商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基地管委会研究确定。第九条 由基地招商办与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条 摊位租赁优惠政策:1、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申请不超过10平方米摊位的,给予两年内免缴摊位租赁费(水、电、物业费除外)的优惠;2、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凡申请超过10平方米摊位的,每增加10平方米安置本市户籍失业人员1人以上,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两年内免缴摊位租赁费(水、电、物业费除外);3、其他经营者每使用10平方米摊位,安置本市户籍失业人员1人以上,并依法与其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两年内免缴摊位租赁费(水、电、物业费除外);4、经营者未达到上述要求,每少安置1人,根据所处位置按3000-10000元/10平方米/年的标准收取摊位租赁费;5、两年期满后,所有经营者均可优先缴纳摊位租赁费后继续使用1年。经营者在基地经营满3年时,应积极选择基地外新的场地经营。第十一条 税收减免政策: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经营者,根据秦国税发[2006]60号文件规定,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不超过3年;2、经营者每使用10平方米摊位,安置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1人以上,与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商贸企业安置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 收费减免政策:对进入基地创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毕业2年以内且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进入基地的本市城乡创业人员,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带动就业效果比较明显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政策:进入基地创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2007年以后毕业的),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金3000元。第十五条 新增就业补助政策:进入基地企业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1000元。审批时间截止2009年底。第十六条 创业服务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基地内创业的,可免费享受创业指导、创业能力测评、项目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 第五章 管理服务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服务公开制度。第十八条 基地招商办负责指导和监督经营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定期对经营者进行职业道德、经营理念、劳动法规的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服务水平。第十九条 基地为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协助经营者办理税费减免手续,每年会同工商、国税、地税、消防等部门对经营者实行联合年检。第二十条 基地招商办与相关金融机构协调,在基地内设立银行网点,为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由基地招商办为其提供便捷服务。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认真遵守基地管委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基地统一管理及整体统一规划布局,柜台样式应按照基地提出的标准制作。经营者无权对基地内现有设施进行拆、改建,不得对摊位进行转租。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要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时准确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基地招商办负责监督考核经营者的守法经营、人员安置、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按照《物业管理协议》规定,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物业费及各项押金等费用。其中,水、电费按照使用面积按月据实摊销,物业费:7.03元/月/平方米。经营者应根据摊位使用面积向基地招商办交付装修和水、电费保证金,标准为8000元/10平方米。协议期满经营者退出基地时一次性归还本金。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对违法经营、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基地招商办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人员安置等情况每季进行一次考核,对存在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基地。第二十八条 基地招商办每季开展 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对连续四个季度被评为诚信经营户的,由基地管委会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就业再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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