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将进行调整
市本级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将进行调整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1-12-12 16:10:33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贯彻落实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发挥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按照上级精神,2012年1月1日起,市人社局将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的自负比例由原来的起付线至5000元个人负担18%、5001元10000元个人负担16%,调整为起付线至10000元个人负担均为15%。退休人员自负比例比在职职工低5个百分点。二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6000元调整为60000元。这样,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1万元,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报销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将门诊统筹原来的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调整为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四是弥补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空白。采取定额结算的方式,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纳入了支付范围,其中,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500元,剖腹产800元。本次调整在既不提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又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从明年开始,政策将惠及城镇所有参保人员,进一步减轻医疗负担,使广大参保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