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开始试行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开始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0-12-12 14:16:57
围绕有效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日前,我市正式出台文件,在全市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合理调剂、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管、基金统收统支。
为有序推进统筹进程,建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启动覆盖全市的城镇医疗保险网络一卡通系统。每年初,由市政府向市本级和各县区下达全市参保扩面、基金收支等任务,作为考核县区政府的指标。调剂金按照市、县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7%计提,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金制度实行后,市、县区历年滚存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仍留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对符合使用调剂金条件的基金亏损地区,按照当年调剂金总额占市、县区基金实际亏损额度的比例,给予适当调剂。对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任务的,市级统筹调剂金不予调剂。以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为中枢,加快建立覆盖全市、资源共享、安全高效、即时结算的医疗保险网络,连接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和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全市定点就医一卡通。
同时,不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参保人员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指定的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参保人员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