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特殊人群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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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特殊人群医疗保障2001年启动以来,随着特殊人群年龄的增大、医疗需求的提高和医疗费用的增长,重病人数增多,医疗费用支出逐年增长,导致特殊人群医疗费支出严重超支。根据湘办[2001]114号文件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筹集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的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之规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特殊人群医疗费统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万元。 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新的标准缴费。
二 一 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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