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寿光市境内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安办),地址:寿光市商务小区2号楼112室。
(二)电话举报。市农安办举报电话:0536-5112263,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536-5858158。
(三)信函举报。来信地址:寿光市商务小区2号楼112室,邮编:262700;举报邮箱:sgncpaq@163.com。
(四)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养殖、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违禁药品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违禁药品的;
(三)生产、销售农业投入品添加违禁药品成分的;
(四)通过走街串巷、赶集摆摊、网络等方式销售违禁(添加违禁药品成分)农业投入品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贮存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提供的案件线索未被有关执法部门掌握;
(二)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三)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1次。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相关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的奖金额。
第六条 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举报人应提供联系方式及用于兑现奖励的银行账号,以便于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专项举报奖金,每举报一起,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级别,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二级。举报奖励级别由案件查处单位根据查处情况出具证明后,经市农安办认定。
一级: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具体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直接帮助或协助破获案件的:
涉案货值达10万元及以上、刑事处理人员达5人及以上的团伙案件或者打掉重特大生产(销售)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窝点(门店)的,奖励金额3-5万元。
涉案货值达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一次性刑事处理犯罪嫌疑人3人及以上5人以下或者打掉一般性生产(销售)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窝点(门店)的,奖励金额1-3万元。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0.1-1万元。
二级: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具体身份信息或违法事实,仅有案件线索且不能直接协助破获案件的:
按照一级标准每档最低限的1/2进行奖励。举报种养殖户存有违禁药品,经侦办可以追踪到源头的线索,也将按照此标准予
以奖励。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在案件做出处理结果后1个月内对举报人的举报事实、奖励方式及标准予以认定。对于实名举报的,通知举报人携带有效证件2个月内到市农安办申领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的,市农安办直接将奖励款项打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安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