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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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逐步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贴对象为: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补贴标准为: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仍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标准发放高龄生活津贴;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该政策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预计2019年将投入资金约500万元用于保障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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