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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建设,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特制定了《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西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6日

  

         

                                               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6〕12号)《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字〔2018〕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元化投资方式进行建设,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创业服务为手段,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扶持创业实体为主要目标,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的创业载体;创业园区是面向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相应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创业实体集群发展效应的创业载体;农民创业园是以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群体为主,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技术指导、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宽带网络、创业服务等支持的创业园区。通过土地流转或依托现有各类农业开发园区、产业园、批发市场、商业街等存量资源,着力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园区,为农民创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西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农民创业园的认定、奖补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农民创业园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

  (一)场地保障功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扶持体系和财务管理等制度,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空间,有相应的供电、供水、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租金减免(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免50%、第三年免30%)、物业、宽带接入使用等费用减免支持。

  (二)创业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等规章制度,能够组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入驻,并通过系列创业服务推动创办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创业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三)创业服务功能。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扶持等综合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或协助开展创业指导,协助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市场推广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具备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服务,协助退出创业实体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工作。

  (五)滚动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不超过3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将创业孵化周期延长至最长5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面积、入驻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与莱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正式孵化(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条  莱西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农民创业园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认定条件。其中入驻的创业实体中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超过50%的,可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园区。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1.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对入驻新技术研发应用、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7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最低放宽到1000平方米。

  2.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及带动就业90人以上。

  3.创业孵化基地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70%;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认定满2年后,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15%,认定满3年后,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

  4.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基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组织创业人员及带动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二)市级创业园区:

  1.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及带动就业120人以上。

  2.创业园区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认定满2年后,入驻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认定满3年后,入驻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3.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组织创业人员及带动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三)市级农民创业园:

  1.创业园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入驻创业实体户数50户以上,(吸纳劳动力150人以上)。

  2.创业园区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入驻增长率不低于10%;吸纳劳动力人数增长率不低于10%。

  3. 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组织创业人员及吸纳的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四)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

  1.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创业实体15户以上,创业及带动就业30人以上。

  2.基地内入驻的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70%以上的,基地建设面积最低应达到规定面积的75%。

  3.具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认定满2年后,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15%,认定满3年后,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

  4.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基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组织创业人员及带动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五)街道(镇)级创业园区:

  1.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实体15户以上,且创业及带动就业50人以上。

  2.具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认定满2年后,入驻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认定满3年后,入驻创业实体总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3.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组织创业人员及带动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六)街道(镇)级农民创业园:

  1.创业园土地面积500亩以上,入驻创业实体户数20户以上(吸纳劳动力60人以上)。

  2. 创业园区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从认定起,每年创业实体入驻增长率不低于10%;吸纳劳动力人数增长率不低于10%。

  3. 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组织创业人员及吸纳的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第六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创业者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及带动就业人员须通过所创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创办多个企业的创业者可在名下任一企业缴纳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入驻农民创业园区的创业者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创办企业的,创业者及带动就业人员须通过所创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及吸纳劳动力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实体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地址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时间为3年内的创业实体。创业及带动就业是指创业者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通过所创实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创业实体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含公共服务区域)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孵化总面积的比率。

  创业实体存活率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创业孵化成功率是指经孵化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正常经营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数量及孵化成功迁出基地的创业实体数量之和的比率。
    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建筑权属证书标识的建筑面积或具备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标识的建筑面积。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公共创业服务区域(含直接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自主选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荐具备一定条件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

  

  第三章  评估认定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的申报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报单位向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报送电子版):

  1.《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并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农民创业园应提供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3.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楼层平面图(需注明所用的场所);

  4.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建设和运营报告。主要包括建设情况(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基础配套设施等)、管理运行情况(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创业服务开展情况(为创业者提供的各项创业服务和各类活动开展情况等)、入驻企业发展情况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5.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入驻实体享受房租减免、物业、宽带接入使用等费用减免支持证明材料,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证明材料。

  6.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民创业园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及吸纳劳动力人员花名册;

  8.创业管理服务机构情况(包括服务人员情况、公共创业服务区域面积、开展服务活动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莱西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三)复审。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组织实地勘验;复审不合格的,退还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告知其原因。

  (四)实地勘验。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复审材料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进行实地勘验,主要勘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厂房面积、入驻实体户数、带动就业及吸纳劳动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是否达标。

  (五)评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六)公示。经评审达标的,在莱西政务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七)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为“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莱西市创业园区”、莱西市农民创业园或“莱西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莱西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并发文授牌。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发放标准: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奖补分为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

  (1)基础奖补为每年40万元,经评估复审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按年度给予拨付。

  (2)绩效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5万元,其中在市级认定标准基础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满足以下标准的享受绩效奖补:

  1.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且吸纳就业1人以上,单户孵化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万元绩效奖补;

  2.每新增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10万元绩效奖补;

  3.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且吸纳就业2人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3万元绩效奖补;

  (二)市级农民创业园奖补分为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

  (1)基础奖补为每年20万元,经评估复审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按年度给予拨付。

  (2)绩效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在市级认定标准基础上,农民创业园满足以下标准的享受绩效奖补。

  农民创业园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面积10亩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发放标准:

  (一)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奖补分为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

  (1)基础奖补,每年20万元。经第一年评估认定或以后每年评估复审达到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2)绩效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满足以下标准的享受绩效奖补。

  1.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且吸纳就业1人以上,单户孵化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最高2万元绩效奖补;

  2.新增创业实体为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最高2.5万元的绩效奖补;

  3.每新增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最高2万元的绩效奖补;

  4.创业孵化基地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且吸纳就业2人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绩效奖补;

  5.创业园区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绩效奖补;

  6.新增创业孵化成功实体为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最高3.5万元的绩效奖补;

  (二)镇街级农民创业园奖补分为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

  (1)基础奖补为每年10万元,经评估复审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按年度给予拨付。

  (2)绩效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在市级认定标准基础上,农民创业园满足以下标准的享受绩效奖补。

  农民创业园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面积10亩以上的给予50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具体奖补额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审核后确定。市本级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装修等建设的,以及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对镇街政府投资、租赁创建由企业运营并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享受孵化奖补政策。

  第十条  奖补资金发放方式:

  资金奖补方式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发放。对经认定的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差额阶梯奖补原则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列支渠道: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促进就业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租金减免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核拨程序:

  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奖励要素等组织动态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按规定拨付当年奖补资金;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资格,不再予以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青岛市《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建立信息统计、定期抽查、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强化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管理,定期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案。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延伸,通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设立“创业综合服务中心”,开通创业服务及政策落实“绿色通道”,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便捷服务。

  (三)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确保入驻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要加强对入驻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四)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绩效考评结果应按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要强化奖补资金管理,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  本通知确定的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条件、程序、扶持奖励标准等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根据省、青岛市政策情况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自本管理办法生效之时起原文件同时作废。

  

     ***:1.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汇总表.doc

                 2.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认定初审表.doc

                 3.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评估认定审批表.doc

                 4.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集中答辩评分表.doc

                 5.莱西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现场勘验评分表.doc

                 6.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评审表.doc

                 7.创业实体入驻申请表.doc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西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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