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委老干部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老干通字[2018]46号)要求,为了做好2019年度我市特殊人员(含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特殊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征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标准
根据青岛市有关文件规定,2019年度,我市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是在2018年度筹集标准基础上增长12%,即每人49992元;年满80周岁的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70000元。各单位在缴纳上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一并缴纳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只缴纳医疗统筹费,不缴纳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
二、缴纳时间
缴纳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1、请有关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按标准及时将本单位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一次性分别缴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市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困难企业的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由市财政分别缴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2、未在规定时间缴费单位的特殊人员2019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3、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原则上不允许补缴。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缴费的,由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批后,可予补缴,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特殊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西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