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西市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莱西市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3日
莱西市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09﹞2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77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原则
(一)分类核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情况,综合考虑行业性质、人员结构、事业发展、财务状况、配置市场资源情况等因素,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采取分类核定与管理。在确保事业单位公益目标良性运行的基础上,可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确立分配的激励导向,增强事业单位公益性。
(二)总量控制与单位自主分配相结合。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三)激励约束与放开搞活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性,提高服务水平。合理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防止收入差距过大,避免收入分配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二、工资总额组成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及其他五部分。
(一)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
(二)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工资。
(三)津贴补贴。***或***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四)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物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计提基数、比例和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主要包括除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单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核定办法
(一)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其他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依据单位上年度12月31日实有人数核定。
(二)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年终绩效工资按规定的项目计算。
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情况分类核定:
1.公益类事业单位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绩效工资类型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为7:3,公共卫生及社区医疗机构的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为6:4,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为5:5。)
对于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等基本公益服务的,其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服务可按相关规定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提高部分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类型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为7:3,公共卫生及社区医疗机构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为6:4,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为5:5。)
对于承担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或者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从单位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增加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及收支状况等因素,合理制订收益提取的具体比例,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事业单位实施。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提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高于单位业务收入结余的30%。在减少财政补助的前提下,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单位业务收入结余的40%。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提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按所选绩效工资类型应核定绩效工资的50% 。
(3)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在保证公益目标完成的前提下,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单位经营能力、市场发展前景等,提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标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低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不高于按所选绩效工资类型应核定绩效工资的3.5倍。
2.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尚未完成转企改制前,暂按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的办法核定工资总额。
3.暂缓分类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核定。经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也可按照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的核定办法核定。
4.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管理,事业单位比较集中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拟定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管部门拟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意见时,可将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与单位考核挂钩,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可适当上浮绩效工资总量,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适当下浮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根据考核提高的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15%,下浮的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量的10%。
5.按照《关于建立事业单位特殊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试行意见》(青人社发〔2011〕36号)所需的工资总量,由各单位提出,由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纳入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6.事业单位因承担临时性应急、重大活动等公益任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发放临时性津贴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纳入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按上述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后,确因事业发展需要,需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可经单位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四、核定程序
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工作,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一)申报。事业单位通过“莱西市人力资源e网平台”生成年度《工资总额核定表》。其中,基本工资、教、护龄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在职人员各类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系统生成,其余部分由单位填写,所需表格使用统一下发的模板,结合的备案工资条填写。
(二)初审。主管部门在对所属事业单位综合考核的基础上,通盘考虑所属各事业单位实际效益和收入情况,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对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初审。各单位上报的财务报表需经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专用章。
(三)核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规定,核定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并记入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后,确因机构、人员或工作任务有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以上核定程序核增(减)年度工资总额。核增(减)年度工资总额的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6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有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或劳务报酬,都必须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发放商业银行每月应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做好发放记录。
(二)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单位用于收入分配的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建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健全统计制度。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工资储备金在年度经济效益下滑,可供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核定工资总额80%时,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三)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分配办法,由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研究制定,并控制在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
(四)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不在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范围内。单位对编外用工要另设账户发放工资。
(五)非统发的行政单位总额核定参照统发单位标准执行。
(六)我市之前有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4月3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