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科室:
现将《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4日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社局各类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随机抽查事项监管职责的单位、科室(以下简称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必须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监管,实施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局属相关单位、科室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依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大数据监测、年度报告、年检、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和统一组织专项检查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四条 实行双随机监管工作机制,应当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与现行的属地管理及分级管理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提高监管效能。上级人社部门组织的系统内双随机抽查,可以跨区市交叉执法,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执法。
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原则是: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六条 本细则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本市监管对象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由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单位、科室通过青岛市双随机抽查工作系统平台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局属单位、科室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实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市法制办依法核发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信息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受委托执法单位和业务部门(单位)人员组成,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特长情况等。
第十条 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监管对象名录库由相关业务单位、科室依据监管对象存续状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在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二条 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并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事项的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列入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较低的监管对象,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五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形成有效震慑。
第十七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 局属相关单位、科室不依照本细则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