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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莱西市人社局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局属各单位、科室:

  现将《莱西市人社局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3日

   

  

  莱西市人社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社部门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行政事业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青岛市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我市《关于对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意见》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所有独立核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预算单位),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机构人员配备

  第四条  人社部门财务管理实行分级核算、集中监管的管理体制。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  人社局社会保障基金资产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监管中心)在局党委领导下,承担全局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各类经费的监督管理和各项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负责拟订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内审内控监督制度;组织查处经费管理的违规案件;监督管理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监督预算执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产登记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经费预算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各自业务职能,承担本单位经费预(决)算编报、财政性资金拨付申请、零余额账户管理和各类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申请本单位经费预算指标;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按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配合财政部门完成预算执行;接受局监管中心和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依据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内部机构设置,相应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主管会计、出纳人员或报账人员,并明确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和各预算单位财会人员,均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备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财会工作能力,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须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其他财会人员的使用和调动,应对其从业资格予以审核,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报局监管中心备案。财会人员的工作调整须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由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监交。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按规定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财政性资金和非税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负责编制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草案。局监管中心负责对审核通过的预(决)算草案进行汇总,编制部门年度经费预(决)算草案,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局监管中心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年度预算,报经局主要领导审阅后分别下发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核准后,原则上不予变更。预算执行应结合工作进度和时间进度,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内因特殊原因导致预算单位经费不足,确须追加预算的,由局监管中心协同相关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以局机关名义分别向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追加预算申请报告。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莱西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预算单位的各类经费和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支出、物品和服务支出等单笔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其他支出。上级专款类项目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按要求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市国库支付中心。经市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按规定通过国库管理操作系统申请预算指标,并依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条  预算指标是市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重要依据,各预算单位申请预算指标时,需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做到切实可行、稳妥有序,对因预算指标申请提报不周密,影响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各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额度支用资金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或电汇凭证方式,送达代理银行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结算。

  

  第五章  账户及货币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申请,均须经局监管中心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审核,并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相应记入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申请,各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不得另行设立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往来。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得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代收代支或转账套取现金。各预算单位所有资金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以储蓄存款形式进行存取。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账号坚持保密原则,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当日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统一设在建设银行。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结算业务,不得从该账户随意向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在办理公务支出时,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各项结算制度,除小额现金使用外,超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确需以大额现金(单笔金额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形式往来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告局监管中心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条  现金支付范围包括: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人员经费;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补贴,以及对个人的各种劳保、福利费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提取现金时,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中等额提取。报账人员存取现金超过5000元,须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建立《支票领购使用登记薄》,签发银行支票时应在登记薄上写明支票号、用途、金额、日期,报账人员以外的人员领用支票,应持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的《银行支票领用审批单》办理借取,并要求领取人员在《登记薄》签名。

  第三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签发支票须按照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签发支票不得用作转借他人或抵押用途。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财务印鉴与银行支票须分人管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须由报账人员负责管理,财务印鉴须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财务负责人在票据上加盖印鉴时,应认真审核支票填写内容。财务负责人外出或休假时,经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授权本单位报账人员以外的其他财务人员代管。

  

  第六章  资金收支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均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对取得的收费收入均须按规定及时缴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纳入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严禁超范围收费和乱收费。

  第三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确需增加或调整的,须由局监管中心依据有关文件报经报党委会议批准后,上报物价部门核准,并相应办理收费项目的增加或调整收费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收费。

  第三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资金申请及核拨原则:依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行政事业运行经费按进度进行申请核拨;项目经费按照预算单位职能划分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申请核拨;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申请核拨;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调剂的原则申请核拨。

  第三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列支实行事前审批制度。预算单位在发生支出前,须由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先期申报并填写《资金支出审批表》,依次报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

  第四十条  各预算单位发生的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公用经费支出,以及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项目经费、专项资金支出等支付凭证,均须由预算单位经办人员依次提交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账列支。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在发生数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办公经费支出和数额在50000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和重大活动项目安排,还须按规定填写《大额度资金使用备案表》,于列支事项发生一周内,通过金宏网分别上报局监管中心和本部门所属纪工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局机关所有支出均须按照局党委《关于印发莱西市人社局“五不一末”制度的通知》规定,履行支出审批手续;局属预算单位须按照《通知》规定,相应建立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等制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支出行为。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审批或回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局属预算单位的各类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支出,按照以下财务管理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涉及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支出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批)。

  (一)单项支出数额1000元及以下的,由财务分管领导直接签批。

  (二)单项支出数额1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三)单项支出数额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党支部会议(未成立党支部的提报主任办公会,下同)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四)单项支出数额3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第四十四条  局属预算单位的物资采购支出,由物资采购经办人员填写《物资采购审批单》,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明确列支渠道后,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支出数额1000元及以下的,由物资采购分管领导直接签批。

  (二)单项支出数额1000元以上至2000元的,经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三)单项支出数额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经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四)单项支出数额5000元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第四十五条  局属预算单位的工程建设支出,由工程建设经办人员填写《工程建设审批单》,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明确列支渠道后,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支出数额1000元及以下的,由工程建设分管领导直接签批。

  (二)单项支出数额1000元以上至2000元的,经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三)单项支出数额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经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查签批后,报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四)单项支出数额5000元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

  第四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积极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意识,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的支出管理,严格审查并控制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和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项目和规模。

  第四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流程,明确相关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及岗位的职责权限。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控制报告,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和规范性原则,按规定程序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不得漏报、瞒报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内部控制信息。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提供虚假内部控制信息,各预算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

  第五十条  票据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局监管中心负责全局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取、登记、管理、发放和核销工作。各预算单位如需单独开具上述票据的,须自行协调财政部门开具。单独开具票据的领用和核销情况,按月报送局监管中心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分类建立票据管理登记簿,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登记、发放、回收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局监管中心不定期对各预算单位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二条  局监管中心须建立完备的票据管理制度,分别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建立票据管理登记簿,对各预算单位的各类票据进行登记、管理和备案,真实反映各预算单位各类票据的申领、发放、结存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入、上解情况,避免票据管理及资金上解过程中的问题发生。

  第五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须按票据使用要求,区别收费性质按规定使用相应票据,严禁使用普通票据收费。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局监管中心负责拟定全局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人社系统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局机关及各预算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清查和登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业务需要,综合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局监管中心备案。列入《莱西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支出,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第五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向市国库支付中心提交的有关资产购置支付凭证须真实、完整。支付凭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政府采购申请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审计决算书等相关资料的原件。

  第五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须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建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各预算单位须对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进行责任分工,明确到人,妥善保管。如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由直接责任人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局监管中心负责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各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年末,局监管中心负责组织各预算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帐、帐实相符。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局监管中心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局主要领导,并按规定相应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须按规定和程序,区别资产类别和使用年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和账簿,并按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纳入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对转移划拨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由局机关统一向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予以处置或核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挪用财政性资金的,局机关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在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授意或直接伪造、变造、隐匿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视情节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莱西市人社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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