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西市人社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科室:
现将《莱西市人社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6月20日
莱西市人社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政策法规科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科室的,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局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
涉及相关部门会签的行政决策事项,由牵头单位、科室负责会签。涉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的行政决策事项,由牵头单位、科室将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市政府办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政策法规科:
(一)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议题提报单;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文本一式四份;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青岛市文件等依据目录及文本(或摘要);
(五)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汇总材料;
(六)专家论证结论及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有关单位沟通意见及采纳情况。涉及资金、土地和重大项目建设等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需要出具发改、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政策法规科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关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研究修改。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名称;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 个工作日;局党委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对政策法规科和市政府办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向局党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在收到政策法规科和市政府办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书3 个工作日内,将拟提交局党委、市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组织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依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