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我市离休干部部分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青岛市有关规定,现就落实我市离休干部部分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提高离休干部住院床位最高报销标准
离休干部住院可以按照规定住保健病房。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以上人员床位最高报销标准为每床每日100元,一类保健待遇人员为每床每日80元,二类保健待遇人员为每床每日40元。
二、对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给予补助
(一)资金来源与补助范围。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资金来源于单位在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一并缴纳的大病补助医疗费(按照离休干部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离休干部患大病自费医疗费的补助范围,仅限在离休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特殊疾病包括: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二)补助办法及办理方式。离休干部患大病符合补助规定的自费医疗费(以下简称自费医疗费),以实际入院时间为准,按照一个自然年度进行累加补助。补助起点为1万元(自费医疗费不足补助起点的,不予补助),自费医疗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补助限额为20万元,超过补助限额的,不再予以补助。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实行年度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终结时,在本市定点的离休干部,其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在定点医院办理;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在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助起点及补助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根据离休干部大病补助医疗费筹集情况及自费医疗费实际发生情况适时调整。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