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时间
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为在编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省、青岛市及部队驻莱西机关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编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2015年生育保险费费率按0.9%执行,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从2016年1月1日起,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经费列支渠道
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四、生育保险待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参加生育保险后,缴费次月起,其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范围及待遇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新招入的在编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登记,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五、统筹层次规定
本通知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与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管理,全部实行青岛市级统筹。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上解青岛市社保局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青岛市社保局上解至青岛市财政局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西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