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我市特殊人员(指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特殊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青岛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统筹费征缴标准
根据青岛市统一筹集标准,2015年度,我市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在2014年度筹集标准基础上增长12%,即每人31771元;年满80周岁的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筹资标准为50000元。各单位在缴纳上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须一并缴离休干部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只缴纳医疗统筹费,不缴纳医疗补助费。
二、医疗统筹费缴纳时间
2015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缴费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至2015年1月20日结束。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务必于2015年1月20日前,按规定标准分别将本单位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缴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市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困难企业,其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直接由市财政分别缴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单位,其特殊人员2015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原则上不允许补缴,确因特殊情况延误缴费的,须由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经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方可补缴,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负担。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