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户口人员中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保险费征缴
城镇户口人员中中等及以下学校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下称学生儿童),区分市直校(园)和非市直校(园),分别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市教体局派驻镇街会计人员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
(一)经办规程
1、新参保办理
(1)参保人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学生类)》(***1)。其中,小学生、幼儿的登记信息由监护人或学校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参保人、监护人、协助填写人员要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责任单位审核《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补充、完善参保人员信息,经审核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责任单位登录外网居民医疗保险系统一体化信息平台(http://221.215.38.137:7001/czjm)导出《人员信息表》,在《人员信息表》中进行新参保人员信息录入。
2、退保办理
责任单位将已经毕业的学生在《人员信息表》中删除。
3、连续参保办理
(1)责任单位在《人员信息表》中进行连续参保人员的信息更正、完善,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学生类)》(***2)。
(2)责任单位将《人员信息表》导入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应收核定,并打印《应收核定花名册》。
(二)缴费流程
1、学校、幼儿园或市教体局派驻镇街会计人员分别收缴本校(园)、镇街学生儿童参保费,并为其出具缴费票据。
2、学校、幼儿园或市教体局派驻镇街会计人员于11月30日前携带《应收核定花名册》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核对缴费人数、钱数无误后,打印该单位缴费凭单。
3、学校、幼儿园或市教体局派驻镇街会计人员将缴费凭单和收缴的参保费送交市教体局。
4、市教体局核对各单位缴费凭单、送交的保险费数额无误后,将各单位参保费汇总缴至“财税库行”系统。
二、城镇户口中成年居民及其他不在校(园)少年儿童保险费征缴
城镇户口人员中成年居民、未满18周岁且不在校(园)的少年儿童(以下称成年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称镇街中心)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信息确认、费用代收等工作。
(一)经办规程
1、新参保办理
(1)参保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居民类)》(***3)。其中,本人不能填写登记表的,应由监护人或镇街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参保人、监护人或协助填写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镇街中心审核《登记表》及相关证件,及时补充、完善参保人员信息,审核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镇街中心登录居民医疗保险系统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
2、连续参保办理
镇街中心登录居民医疗保险系统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更正、完善,做好缴费标记,并填写《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居民类)》(***4)。
(二)缴费流程
1、镇街中心收缴成年居民个人参保费,并为其出具缴费凭证。
2、镇街中心将收缴的保险费送镇街财政所。
3、镇街中心于11月30日前进行应收核定,并打印缴费凭单送交镇街财政所。
4、镇街财政所核对镇街中心缴费凭单、送交的保险费数额无误后,将参保费汇总缴至“财税库行”系统。
三、原新农合参保人保险费征缴
农村户口人员(包括农村户口的学生儿童、成年居民、户口在村里的城镇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参保信息登记、信息更正、费用收缴,由专管员负责信息录入。户口在村里的城镇居民可从村里直接按一档缴费参保,按此规程办理。
(一)经办规程
1、新参保办理
(1)各村将新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到《青岛市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增加明细表》(以下称《增加表》***5)。
(2)专管员将新参保人员信息录入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
(3)因未落户等原因没有身份证号的不能参保,不收参保费。
2、连续参保办理
(1)专管员将2014年《青岛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信息核对表》(以下称《核对表》)以村为单位打印、发放。
(2)各村按《核对表》逐个收缴参保人员参保费,收费前须核对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错误的更正,收费后,在《核对表》上填缴费额,并由本人签字。
(3)专管员根据各村提报的《核对表》,在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维护,并进行身份标识。其中,身份证号码填写必须准确无误,《核对表》中身份证号为18个“0”的,必须提供正确的身份证号,否则不能参保,不收参保费。
3、退保办理
(1)因死亡、户口迁出、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退出的,各村在《核对表》中注明,并填写《青岛市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减少明细表》(以下称《减少表》***6)。
(2)专管员依据《减少表》在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中转出。
(二)填表说明
1、《核对表》说明
(1)《核对表》打印
序号、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户主要参保人编号、人员类别、缴费额、特殊人群标识、特殊情况说明、公安比对结果、个人签字等为必须打印项目,专管员可根据情况决定其他信息是否打印。
(2)“特殊情况说明”显示为“1”的表明该参保人是已参加或享受职工医保,须从职工医保退出后,并给户籍所在村提供相关退保证明才能缴纳居民医保参保费;显示为“2”的表明该参保人上一年度重复参加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2015年需要按一档在村里缴费;显示为“空白”的表明该参保人是原新农合连续参保人员。
2、《增加表》说明
(1)“个人编号”、“户口簿号”不须填写。
(2)“户主要参保人编号”:有户主要参保人的户,须对照《核对表》填写该栏,整户新参保的,该栏不填。
(3)“特殊人群标识”、“是否独生子女”根据民政、残联、卫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做好标记。
3、《减少表》说明“个人编号”要与《核对表》中的“个人编号”对应。
(三)缴费流程
1、村委会收缴个人参保费。
2、村委会出具缴费凭证,并于11月30日前,将收缴的保险费送镇街财政所,将《核对表》、《增加表》、《减少表》送专管员。
3、专管员按村进行应收核定,并打印缴费凭单。
4、村委会持缴费凭单与镇街财政所核对参保人数、缴费钱数一致后,镇街财政所将参保费汇总缴至“财税库行”系统。
(四)其他要求
1、做到两个相符:参保居民身份信息与《核对表》相符、《核对表》与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相符。
2、《核对表》一式一份交专管员留存,《增加表》、《减少表》分别一式三份,村委、专管员、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3、《核对表》、《增加表》、《减少表》上交时,须盖村委会印章,并统一封面、装订。上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新增信息录入、数据库修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
四、特殊人群人员缴费
(一)一体化系统中“特殊人群标识”标识为低保、五保、优抚的,不收费;标识为重残的,根据其缴费档次减半收费,参保人员不须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二)一体化系统中“特殊人群标识”未标识,但参保人员有特殊人员凭证的,须进一步核对市民政局、市残联提供的未导入系统名单。名单中有的,须提供相关有效证件,不收费或减半收费,并在一体化系统中标识;名单中没有的,一律视为非特殊人员,按正常标准缴费,凭缴费凭单到有关部门报销。
五、“财税库行”缴费规则
(一)十八家联网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发展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青岛银行、邮政储蓄、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农商银行、日照银行、兴业银行。
(二)缴费单位持银行支票缴费的,须到支票开户银行且属于上述18家联网银行的对公窗口办理“财税库行”缴费,不得办理倒存或网银划款,避免出现不能实收情况;持现金缴费的,务必到中国工商银行莱西支行(烟台路68号)对公业务窗口办理“财税库行”缴费。
(三)缴费凭单打印后3天(含打印当天且周六、周日等法定节假日不顺延)内有效,过期后凭单自动失效须重新打印。
(四)“财税库行”缴费票据由银行负责领取和打印。
六、集中缴费期后新参保办理
城乡居民符合新参保条件的(新转入本市的学生儿童、户口迁入本市的居民、职工医保停保后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结束后的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在外地就读的大学毕业生),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镇街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相关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幼儿园、市教体局派驻镇街会计人员、镇街中心要认真核对参保信息,为参保人出具缴费票据,做好信息核对、信息录入、转入转出及错误信息修改工作,确保本单位登记人数、录入信息系统人数、实际缴费人数一致,确保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参保费缴至市教体局、镇街财政所。
(二)各村在收缴参保居民保险费时要出具缴费票据,认真填写各种登记表格,确保票据信息与相关表格信息一致,按规定时间将本村参保费缴至镇街财政所,认真核对参保信息,特别是新参保、中断参保、因婚嫁等户籍变动的人员信息,确保参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各镇街专管员要认真做好信息核对、信息录入、转入转出及错误信息修改工作,确保各村登记人数、录入信息系统人数、实际缴费人数一致。
因上述工作出现差错造成参保居民不能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
***
1.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学生类)
2.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学生类)
3.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居民类)
4.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居民类)
5.青岛市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增加明细表
6.青岛市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人员减少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