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审计局《关于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15号)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工勤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青岛市企业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暂执行0.7%;以用人单位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列支渠道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四、缴费操作
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工资统发时一并由财政代缴,直接划转至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五、职工发生工伤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经发生的工伤,并且各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的,各单位可以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经确认后新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统筹层次
本通知实施后,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合并管理,实行青岛市级统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经审计后全额上解青岛市财政局工伤保险财政专户。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