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我市特殊人员(指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障工作,确保特殊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青岛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14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统筹费征缴标准
2014年度,我市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执行青岛市统一筹集标准,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人按28367元标准筹集。年满80周岁的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每人按50000元标准筹集。各单位在缴纳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时,须一并缴纳离休人员医疗补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1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只缴纳医疗统筹费,不缴纳医疗补助费。
二、医疗统筹费缴纳时间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积极筹措资金,于2014年1月20日前,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将本单位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缴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直接由财政缴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