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科室:
为加强行政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行政事业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社系统预算单位经费监督管理,提高行政事业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莱西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机关及局属所有独立核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预算单位)所涉及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机构人员配备
第四条 人社部门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集中监管的管理体制。局行政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财务工作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
第五条 人社局社保基金资产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局监管中心)在局党委领导下,承担全局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日常经费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具体负责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组织查处经费管理的违规案件、监督管理全局社会保障经费和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监督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全局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局属预算单位预算经费及自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条 局属预算单位按照各自业务职能,承担本单位经费预决算编制、资金申请、账户管理和经费使用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编制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按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配合财政部门完成预算执行、接受局监管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局属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相应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主管会计、出纳人员或报账人员及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局属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备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九条 局属预算单位应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财务工作顺利进行。局属预算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须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其他会计人员的使用和调动应报局监管中心备案并对其上岗资格予以审核,经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调整。财会人员调整须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条 局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按规定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 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十一条 局属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要求,分别编制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草案,上报局监管中心进行审核,预决算草案经审核无误后,局监管中心负责汇总编制部门年度经费预决算草案,报经局长审查同意上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局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末制定下一年度收支计划报局监管中心审核后,报告局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局监管中心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报经局长审阅后,分别下发局属预算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 局属预算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核准后,原则上不予变更。预算执行应结合工作进度和时间进度,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内,因特殊原因导致经费不足确须追加预算的,由局监管中心协同相关局属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局长同意后,以局行政机关名义分别向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交追加预算申请报告。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莱西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局行政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的各类经费和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实行统发的工资支出、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支出、物品和服务支出,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其他支出。上级专款类项目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市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代理专户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实行统发的工资支出、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2000元以下,下同)、特别紧急支出和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转账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直接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局属预算单位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依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须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局属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须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审请表》。分月用款计划须于每月17号前报送局监管中心,由局监管中心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20号前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分别批复下达局属预算单位下月份用款计划,局属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市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重要依据,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时,需认真研究、科学论证、规范细化,做到切实可行、稳妥有序,对因用款计划编制不周密,影响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属预算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属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按要求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市国库支付中心。经市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进行支付,代理银行依此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 局属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市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定期提供按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部门国库科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当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局属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和使用额度,通过支付系统向局属预算单位发送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签章后分别送交局属预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局属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出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局属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局属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
第二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本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局属预算单位对截止年末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付及余额等情况分别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局属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额度支用资金时,填制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达代理银行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二十七条 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区别局属预算单位和预算科目,按规定向市国库支付中心和局属预算单位出具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市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报表,记录局属预算单位明细账和财政支出账。
第五章 货币资金结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局属预算单位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申请,局属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不得另行设立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往来。
第三十条 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得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代收代支或转账套取现金。局属预算单位所有资金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以储蓄存款形式进行存取。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账号坚持保密原则,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十一条 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当日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统一设在建设银行。
第三十二条 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结算业务,不得从该账户随意向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局行政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在办理公务支出时,须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专用材料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
第三十四条 局属预算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各项结算制度,除小额现金使用外,超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确需以大额现金(单笔金额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形式往来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告局监管中心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现金支付范围包括: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人员经费;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备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局属预算单位提取现金时,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中等额提取。报账人员到代理银行存取现金超过5000元,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前往办理。
第三十七条 局属预算单位出差或其他因公借款应填写《现金借款单》,明确借款时间、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人及预计还款时间,经局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三十八条 局属预算单位报账人员应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库。现金库存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了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局属预算单位应建立《支票领购使用登记薄》,签发银行支票时应在登记薄上写明支票号、用途、金额、日期,出纳员以外的人员领用支票,应持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的《银行支票领用审批单》办理借取,并要求领取人员在《登记薄》签名。
第四十条 局属预算单位签发支票须按照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签发支票不得用作转借他人或抵押用途。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局属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说明原因,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局属预算单位财务印鉴与银行支票须分人管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须由报账人员负责管理,财务印鉴须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管理。财务负责人在票据上加盖印鉴时,应认真审核支票填写内容。财务负责人外出或休假时,经局属预算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授权本单位报账人员以外的其他财务人员代管。
第四十二条 局属预算单位每月5日前,须将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编制《财政支出月报表》,分别报送市国库支付中心和局监管中心,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局属预算单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与代理银行进行对账。
第六章 资金收支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局行政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局属预算单位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对取得的收费收入均须按规定及时缴存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纳入财政性资金收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局属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申请,均须经局监管中心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审核,并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相应记入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局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五条 局属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确需增加或调整的,须由局监管中心依据有关文件报经报党委会议批准后,上报物价部门核准,并相应办理收费项目的增加或调整收费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收费。
第四十六条 局属预算单位资金申请及核拨原则:依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行政事业运行经费按进度进行申请核拨;项目经费按照预算单位职能划分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申请核拨;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申请核拨;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调剂”原则申请核拨。
第四十七条 局属行政科室在发生公务支出或项目支出前,须先期申报并填写《人社局公务支出审批表》,分别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局监管中心审核备案。局监管中心审核通过汇总报告局长,并将支出项目列入月份用款计划。资金拨付到位后,局监管中心通知相关科室按规定进行支付。大项开支须提前一个月申报,零星开支须提前一周申报。
第四十八条 局属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列支实行事前审批制度。
(一)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由局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列支。
(二)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取暖费、业务招待费、机车燃修费等公务经费,以及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中的经常性开支,由局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列支。
(三)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中非经常性开支,单笔支出2000元及以上的,均须分别经局属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中心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审查签批后,方可列支;单笔支出20000元及以上的,报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列支。
(四)局属预算单位非经常性开支,按照上述限额规定提出申请时,均须分别填写《人社局资金支出审批表》,按以上程序审批后,报局监管中心备案。
(五)局属预算单位公款招待事项,须严格执行市纪委有关公款招待备案制度,并按照要求填写《莱西市公款招待事项备案表》,提前上报备案。凡未按制度要求上报备案的公款招待,由个人负担费用;已经进行公款报销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上交全额招待费,并按公款私请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局属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列支实行事后监督制度。局监管中心负责对局行政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局行政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发生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项目经费和专项资金支出单据,均须经局监管中心审核、登记并签章后,方可进行列支。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定额票据、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票据等。
第五十一条 票据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局监管中心负责局行政机关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取、登记、管理、发放和核销工作。局属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票据的的领取、登记、管理、发放和核销工作。局属预算单位票据领用和核销情况按月报送局监管中心备案。
第五十二条 局属预算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分别建立票据管理登记簿,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登记、发放、回收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各类票据的申领及核销情况,须按月报送局监管中心备案,局监管中心不定期对局属预算单位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局监管中心须建立完备的票据管理制度,分别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建立票据管理登记簿,对局属预算单位的各类票据进行登记、管理和备案,真实反映局属预算单位各类票据的申领、发放、结存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入、上解情况,避免票据管理及资金上解过程中的问题发生。
第五十四条 局属预算单位须按票据使用要求,区别收费性质按规定使用相应票据,严禁使用普通票据收费。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局监管中心负责拟定全局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人社系统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局行政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清查和登记工作。
第五十六条 局属预算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业务需要,综合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局监管中心备案。列入《莱西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支出,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采购,由局监管中心按规定统一进行申报采购。
第五十七条 市国库支付中心依据有关资产购置支付凭证,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支付凭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政府采购申请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审计决算书等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五十八条 局属预算单位须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建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局属预算单位须对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进行责任分工,明确到人,妥善保管。如出现人为损坏或遗失,由直接责任人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局监管中心负责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局属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年末,局监管中心负责组织局属预算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帐、帐实相符。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局监管中心负责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局长,区别情况相应作出处理。
第六十条 局属预算单位须按规定和程序,区别资产类别和使用年限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和账簿,并按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纳入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对转移划拨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由局行政机关统一向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予以处置或核销。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局属预算单位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局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挪用财政性资金的,局行政机关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在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局行政机关及局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授意或直接伪造、变造、隐匿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视情节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局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