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3]18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13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1、领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
2、领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人员”)。
二、认证时间
2013年6月至10月。
三、认证方式及流程
为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纳入镇街及社区认证的基础性工作,今年的认证仍按原渠道进行,由单位结合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核对认证名单和数据,采取见面方式或取证方式进行认证。
具体流程为:各单位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www. qdhrss.gov.cn),选择“企事业邮箱”,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为参保单位编号,密码为单位编号后六位数字),相关材料(本通知和机关养老核对明细表),按要求认证后,于10月底前到市机关保险办报送认证材料。
各参保单位认证的同时,须认真核对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基本信息(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户籍所在街道编码、联系电话),如无变化,单位只需提报书面认证材料(***及机关养老核对明细表)即可;如有变化,或单位出现新增人员,单位需同时提报修改后的机关养老核对明细表电子版。
四、有关要求
1.参加本年度认证人员范围截至前领取社保待遇人员,此后新增领取社保待遇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认证。
2.各单位在认证过程中应留存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市机关保险办将在认证结束后,根据全市情况进行随机抽检,抽检时单位须提供留存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3、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认证材料的单位,市机关保险办将于2013年11月起暂停支付该单位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待提供认证材料后再予以恢复和补发。
4、对因单位认证工作不到位,造成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和由此多划拨医疗账户的,由单位负责追回;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法追回冒领额外,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各单位务必认真做好人员信息的核对工作,凡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影响认证导致停发的,由各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1.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确认书
2.资格认证情况汇总表
3.未取得领取养老待遇资格人员花名册
***1
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确认书
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我单位已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要求,对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全部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见《资格认证情况汇总表》和《未取得领取养老待遇资格人员花名册》。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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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认 证 情 况 汇 总 表 | ||||
单位名称(章) | 填表日期: | |||
单位编号 | 经费来源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单 位 | 一、取得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人数: | |||
离休人员: 人 | ||||
退休人员: 人 | ||||
退职人员: 人 | ||||
享受遗属待遇人员: 人 | ||||
合计: 人 | ||||
二、未取得领取养老待遇资格的人数: | ||||
离休人员: 人 | ||||
退休人员: 人 | ||||
退职人员: 人 | ||||
享受遗属待遇人员: 人 | ||||
合计: 人 | ||||
经办人(签字) |
***3
未取得领取养老待遇资格人员花名册 | |||||
单位名称:(章) | 填表日期: | ||||
序号 | 个人编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类别 | 原因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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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意 见 |
请予暂停发放以上 等 名人员待遇。 经办人(签字) | ||||
备注:类别填写“离退休人员”、“供养人员”。如单位没有此类人员,填写“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