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特殊人员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我市特殊人员(指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确保特殊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青人社字[2012]178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13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经费统筹标准
2013年度,我市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执行青岛市标准,每人每年25328元;年满80周岁的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50000元。
各单位在缴纳上述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时,还须一并缴纳离休人员医疗补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只缴纳医疗统筹费,不缴纳医疗补助费。
二、医疗经费缴纳时间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特殊人员医疗经费筹集标准,积极筹措资金,于2013年1月10日前,按管理权限分别将本单位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和医疗补助费一次性缴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
如期缴纳医疗统筹费的单位,其特殊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负责报销。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单位,其特殊人员2013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