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严肃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纪律,确保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参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青岛市人事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暂行规定》(青人发[2003]17号),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面试资格:
(一)证件不全、且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面试的 ;
(二)未在规定的候考室、备课室、面试室参加面试的 ;
(三)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通讯工具等)进入候考室,且未按规定位置存放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进入面试室后向考官透露自己信息的;
(六)考生未经工作人员批准、陪同,擅自离开候考室行动的;
(七)考生与考场外人员交流、接触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犯《治理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证件、证明取得面试资格的 ;
(二)找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 ;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作弊的;
(四)故意扰乱考点、候考室、备课室、面试室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五)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七)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莱西市人社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