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莱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莱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莱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莱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实施检查考核的对象包括莱西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按规定做好对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 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检查考核年度。
第二章 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离休人员医疗保险服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基础管理、就医管理、三个目录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及检查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 检查考核的方式
第七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考核,采取半年普查、年终检查、日常抽查、重点专查、定期费用结算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半年普查、日常抽查、重点专查合称为日常检查)。
第八条 半年普查指于每年上半年,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方面医疗服务情况进行面上检查,检查情况记入监督检查档案,纳入年终考核。
第九条 年终检查指于每年年末,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方面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检查情况记入监督检查档案,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条 日常抽查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举报投诉和住院人次、次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数据分析,随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入监督检查档案,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重点专查指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半年普查、年终检查、日常抽查情况,将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定点医疗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被列入重点检查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接受重点检查不少于8次,每次检查都要计入监督检查档案,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 定期费用结算审核指通过网上审核、现场审核、专家审核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大病费用等医疗服务费用按月进行审核,对审核出的违规问题除按规定扣拨结算费用外,计入监督检查档案,纳入年终考核。
第四章 检查考核的评比
第十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各种检查,每次均要打出检查分数。每次检查皆赋满分100分,年终加权平均,其中半年普查、日常抽查、重点专查占年度考核60%的分值,定期费用审核占年度考核10%的分值,年终检查占年度考核30%的分值。
半年普查、日常抽查、重点专查历次检查考核得分总和÷检查考核次数=年度日常检查得分。
每次费用审核得分总和÷12=年度费用审核得分。
年度考核得分=年终检查得分×30%+年度日常检查得分×60%+年度费用审核得分×10%。
第十四条 市医保中心要建立半年普查档案、年度检查档案、日常抽查档案、重点检查档案、费用结算审核档案5类档案,分别记录各类检查情况和得分情况。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在3日之内将检查情况、扣分得分情况,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以备年末考核评比。
定点医疗机构对每次检查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书面告知书送达3日内(年度检查7日内)提出复查意见,逾期不申请复查的,视为同意检查结论。
第十五条 每年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得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年度考核得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等级;80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等级;60分及以上不满80分的,为基本合格等级;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六条 被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办和相关医护人员,要积极支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考核工作。对藏匿、转移、伪造检查资料或阻挠、干扰检查考核工作的,推定所查项目存在违规行为,项目分值全部扣除。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和定期费用审核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莱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莱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随时进行处理。其中对冒名住院、伪造住院、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串换药品、违规转诊等情节比较严重的,随时按规定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设立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保证金。市医保中心每次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疗费用,要将应拨付费用的10%预留为检查考核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扣减检查考核保证金,扣除标准为:考核分数90分及以上的,不予扣除;考核分数低于90分的,每降低一分扣减保证金的2%;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全额扣除。
第十九条 每年根据确定的考核等级,在兑现考核保证金制度的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奖惩激励。
1、对考核为优秀等级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表彰,授予“医疗保险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在第二年分配住院人次、次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控制指标时,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2、对考核为合格等级的,不奖不罚;
3、对考核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在第二年分配住院人次、次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控制指标时,予以适当降低,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制定整改措施,作出整改承诺,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4、对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暂停一个月以上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暂停存在问题的相关科室);连续两年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级医院全院取消,二级医院取消相关科室);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
第二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医疗服务、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存在违规问题,被卫生、民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参合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服务资格的,同时暂停或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问题涉及的定岗医师,按照《莱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其中属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把关不严发生的问题,参照对定岗医师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西劳社[2002]29号文)同时废止。
附:《莱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标准》
莱西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标准 |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 评 分 标 准 |
一 | 基础管理 | 10 | ① 医保管理机构健全,有1名院领导具体分管医保工作,医院设立医保办,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 ①医保管理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 |
② 医院重视医保管理工作,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 ②制定的医保管理制度不符合市医保政策和规定扣2分。 | |||
③在显要位置公布门诊、住院流程,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工作。 | ③对医院存在的医保问题不改进,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不公布门诊、住院流程的扣1分;不开展医保咨询的扣1分;未设置医保宣传栏的扣1分。 | |||
④重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能满足个人账户消费的需要,对参保人员实行网上确认和费用结算。 | ④因医院责任,导致网络不能及时进行确认和结算的,经投诉查实的每次扣1分 | |||
⑤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 ⑤未定期组织学习的或学习无记录的扣2分;抽查部分医务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 | |||
⑥年初有医保工作计划,有阶段性工作总结,按月分析参保患者的医疗及费用情况。 | ⑥无医疗保险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扣2分;未定期分析的扣2分。 | |||
⑦设立医保专门服务窗口,包括挂号窗口、计价窗口、取药窗口、办理住院手续窗口、出院结算窗口。 | ⑦未设立医保专门服务窗口的,每少一个扣1分。 | |||
二 | 就医管理 | 30 | ①严禁冒名住院和叠床住院,对在15日内非急诊因同一疾病二次返院的视为分解住院;对参保人员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夜间不住在病房的视为挂床住院。 | ① 对查实冒名住院的,每例扣30分; 对查实叠床住院的,每例扣20分;对查实挂床住院的,每例扣10分;对查实分解住院的,每例扣5分。 |
②按照《住院病种目录》,严格掌握收治住院的标准;严格加强住院在床管理,实行患者离院请销假制度。二级医院在床率须达到95%以上,一级医院在床率须达到90%以上 | ②对擅自降低入院标准的,每例扣10分,未按规定保管住院参保人员医保证的,每例扣1分;参保患者住院期间未随身携带个人身份证,每例扣1分;将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等致伤就医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每例扣10分;抽查在床率每低于1%扣1分 | |||
③ 收治参保人员住院时,要认真核对并集中保管医保证,在“住院病人一览表”中有“医保”的明显标志;参保人员住院的当天(特殊情况3天内)必须上网确认,并按规定每日上报入出院一日清单。 | ③医保标志不明确,每例扣1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报确认的,每例扣1分。 | |||
④门诊大病按规定实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窗口,病历袋统一管理,存、取手续齐全、规范,并按规定进行诊治。 | ④不执行门诊大病专项管理制度的,每例扣1分。 | |||
⑤严格掌握门诊大病审批办理条件、标准和程序,不得弄虚作假。 | ⑤未按 门诊大病审批办理条件、标准和程序办理门诊大病申报或复审的,每例扣1分;出具虚假病历或相关医疗文书的,每例扣2分。 | |||
⑥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拒收、推诿参保患者。 | ⑥未实行首诊负责制的,扣2分,无故拒收、推诿参保患者,每例扣2分。 | |||
⑦实行门、急诊登记、统计制度和参保人员住院指标控制制度,执行住院人次控制指标 | ⑦无门急诊登记统计资料的,扣5分;住院人次每超控制指标1个百分点,扣5分 | |||
⑧严格实行逐级转诊管理制度,控制市内转诊和异地转诊量。一级医院市内转诊率控制在10%以内,二级医院异地转诊率控制在8%以内。 | ⑧无转诊登记的,扣3分,超出转诊率指标的,每超1%,扣1分。 | |||
⑨认真落实外伤住院审批管理规定,按照具体要求和申报程序出具并提交相关医疗文书和外伤证明等资料; | ⑨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申报的,每例扣2分;出具假病历或病历记载不实的,每例扣5分;误导或串通伤者套取统筹基金的,每例扣10分。 | |||
⑩严格执行人次住院天数控制指标。参保患者住院,次均住院天数不超过以下控制指标:一级医院10天,二级医院16天。 | ⑩次均住院天数超过控制指标:每超一天扣3分。 | |||
⑾认真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并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文书和相关资料。 | ⑾未按规定对诊疗过程及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审核的,每例扣2分,不能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文书和相关资料的,每例扣5分。 | |||
⑿执行住院次均费用控制指标 | 住院次均费用每超控制指标1个百分点,扣2分。 | |||
三 | 三个目录管理 | 30 | ①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落实乙类项目自负比例、特需药品适应症和“三个目录”中最高支付限额、出院带药等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指标。 | ①临床用药、检查和治疗与医嘱不符的,每项1分;由于人为因素,上报的结算明细表与原始病历档案及处方不符的,每例扣5分;超量出院带药,每发现1例扣1分。 |
②使用范围外或虽在目录内但需个人首先自负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必须贯彻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与其逐项签订“特需医疗服务协议书”。 | ②未按规定使用“特需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每例扣1分。 | |||
③与患者本人治疗病种无关的费用不得变通串换项目纳入统筹支付范围,严禁搭车检查搭车开药。 | ③将非医保支付项目变通、串换为医保支付项目或搭车检查、搭车开药的,每例扣5分。 | |||
④目录内备药率要达到协议规定的标准。二级医院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以通用名为准):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一级医院目录内药品备药率中、西药须分别达到65%以上。 | ④目录内备药率达不到协议规定标准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 |||
⑤严格控制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指标,二级医院检查阳性率原则上控制在55%以上;单项阳性率:CT≧60%,MRT≧70%,彩色超声多普勒≧60%。 | ⑤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 |||
四 |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 10 | ①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价格公开,无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 | ①收费价格不公开,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的,每项扣1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每项扣1分。 |
②建立并实行医保住院患者医疗费一日清单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 | ②不提供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的,每例扣1分。 | |||
③严格按规定结算程序办理结算,不得将由医院结算的费用让患者到医保中心结算。 | ③不按规定结算,将由医院结算的费用让患者到中心结算的,每例扣1分。 | |||
④做到病历、处方、医嘱、一日清单、费用清单、缴费单据六个一致,确保医疗文书真实、准确、规范; | ④病历、处方、结算单等内容不符、每例扣1分。 | |||
⑤严格按规定收取参保人员住院押金和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额。 | ⑤弄虚作假的,每例扣5分;不按规定收取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额的,每例扣2分。 | |||
⑥严格控制药品费用指标,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须分别控制在55%和65%以内。 | ⑥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每高于1%扣1分。 | |||
⑦加强参保患者医疗证、医保卡、社保卡管理;确保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定向用于本人医疗消费。 | ⑦ 参保患者证、卡管理混乱的,扣2分;个人帐户资金未定向用于本人医疗消费或拒绝个人帐户卡金支付医疗费用,以及违规限制使用医保卡的,每例扣1分。 | |||
⑧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等各类表。 | ⑧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等各类表的,每次扣1分。报表错误或未报送的每次扣2分。 | |||
五 | 医保服务质量 | 10 | ①无等级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差错发生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 ① 发生参保人员定级医疗责任事故,每例扣5分;发生一般技术差错事故,每例扣2分。 |
②参保患者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无参保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投诉举报案件。 | ②抽查参保患者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满意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出现对医疗服务质量举报投诉案件的,每例扣3分 | |||
③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考核工作 | ③对藏匿、转移、伪造检查资料或阻挠、干扰检查考核工作的,推定所查项目存在违规行为,项目分值全部扣除。 | |||
六 | 信息系统管理 | 10 | ①重视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软硬件与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系统相匹配,实时连接,并及时上传信息和数据,为参保人提供及时就医服务。 | ①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维护不到位的,扣5分;软硬件与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系统不匹配的,扣3分;上传信息和数据不及时的,扣2分。 |
②妥善维护医保经办机构系统终端软件,不得出现因非客观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及时排除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 ②出现因非客观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的,一次扣3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发生故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一次扣2分。恶意篡改信息数据的,一次扣5分。 | |||
③医院医保业务窗口与住院结算窗口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加强网络系统学习培训,熟练掌握、运用网络管理操作规程。 | ③医院医保业务窗口与住院结算窗口计算机操作人员操作不熟练,导致信息延误上传或延误结算的,一次扣1分;不按网络管理操作规程操作的,一次扣2分。 | |||
④医院应该及时将医保信息数据上传并确保信息的准确。 | ④因医院原因造成医保信息数据上传不及时、不准确,导致结算错误、影响费用审核、医保信息统计工作的,每例(次)扣0.1-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