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工作,按照失业保险青岛市级统筹要求(青政办发[2010]41号),现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统筹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缴费标准按青政办发[2010]4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应纳入缴费基数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应纳入缴费基数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三、征缴管理
失业保险费每月20日前缴纳,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发工资时一并代扣代缴。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时,将单位缴纳和个人代扣的失业保险费按月及时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上解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相关待遇支付工作。
四、其他事项
我市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差额预算管理、企业化经营和自收自支(含靠行政性收费实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新纳入失业保险统筹范围的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办法以及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规定仍按西政发[2000]45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