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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科室:

促进我局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2010〕32号)和《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的通知》(西政办发〔2010〕33号)要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试行)

(劳动保障部分)

 

一、用人单位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没有执行欠薪报告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 2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3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 3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30人不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 35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50人不超过10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 4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罚款。

二、有《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之外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之外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30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涉及劳动者超过30人不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单位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8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涉及劳动者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1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人不超过5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5人不超过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15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四、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本办法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违法行为存续的时间为30日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违法行为存续的时间超过30日且在90日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违法行为存续的时间超过90日且在180日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违法行为存续的时间超过180日且在360日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违法行为存续的时间超过360日。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0元罚款。

五、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本办法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占应按规定申报2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占应按规定申报超过20%不超过40%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占应按规定申报超过40%不超过60%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占应按规定申报超过60%不超过80%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占应按规定申报超过80%。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0元罚款。

六、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一)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工资数额2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工资数额超过20%不超过40%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工资数额超过40%不超过60%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工资数额超过60%不超过80%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工资数额超过80%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七、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一)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骗取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骗取超过5000元不超过2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骗取超过2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骗取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骗取超过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八、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1名缴费个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超过1名不超过5名缴费个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超过5名不超过10名缴费个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超过10名不超过15名缴费个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超过15名缴费个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九、缴费单位(被稽查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2、《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职工1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职工超过1人不超过5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职工超过5人不超过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职工超过10人不超过15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职工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十、参保单位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参保单位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参保单位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涉及职工1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涉及职工超过1人不超过5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5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涉及职工超过5人不超过1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涉及职工超过1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l万元的罚款。

十一、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冒领1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冒领超过1000元不超过2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6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冒领超过2000元不超过3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8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冒领超过3000元不超过4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9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冒领超过4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5人不超过10人。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15人。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5人不超过20人。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20人。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三、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超过2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不超过3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不超过4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十四、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超过3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不超过4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不超过5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5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

十五、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超过3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不超过4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不超过5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5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执业中介许可证。

十六、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不超过3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30000元不超过4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40000元不超过5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5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十七、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向1名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向超过1名劳动者不超过5名收取押金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向超过5名劳动者不超过10名收取押金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向超过10名劳动者不超过15名收取押金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一千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向超过15名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八、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向1名劳动者退还所收取得中介服务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向超过1名不超过5名劳动者退还所收取得中介服务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四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向超过5名不超过10名劳动者退还所收取得中介服务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六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向超过10名不超过15名劳动者退还所收取得中介服务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向超过15名劳动者退还所收取得中介服务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九、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一、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

3、【较重】

(1)违法情形

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二、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五)采用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活动的。 ”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罚款三万元,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三、职业中介机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超过6000元的。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6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 。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1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四、职业介绍机构擅自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一)擅自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增设分支机构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二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十五、职业介绍机构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二)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二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十六、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介绍禁止招用的人员1人的。

(2)处罚标准

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介绍禁止招用的人员超过1人不超过5人的 。

(2)处罚标准

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介绍禁止招用的人员超过5人不超过10人的。

(2)处罚标准

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介绍禁止招用的人员超过10人不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每介绍一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每介绍一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2)处罚标准

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二十七、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取得回报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2、【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取得回报超过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八、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警告。

2、【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九、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二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2、《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1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一般】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超过1000元不超过2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5倍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较重】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超过2000元不超过3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严重】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超过3000元不超过4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5倍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超过4000元,且不构成犯罪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3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5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30人不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0000元罚款。

三十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为1人的。

(2)处罚标准

处2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人不超过5人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5人不超过1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5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三十二、用人单位未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缴费义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不超过3个月。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超过3个月不超过6个月。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超过6个月不超过9个月。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超过9个月不超过12个月。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超过12个月。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的罚款。

三十三、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明示监督电话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四百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六百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曾因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或者监督电话被处罚一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八百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曾因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或者监督电话被处罚一次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三十四、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一)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一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二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四百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三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六百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全部上述项目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八百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服务台账。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三十五、职业介绍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经教育后,能够接受监督检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经教育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因投诉举报被检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经教育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使用言语威胁等非暴力手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使用暴力手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并吊销《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十六、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教育后,能够接受监察的。

(2)处罚标准

处2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经教育后,仍拒绝接受监察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因投诉举报被检查,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经教育后,仍拒绝接受监察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使用言语威胁等非暴力手段的。

(2)处罚标准

处15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使用暴力手段的。

(2)处罚标准

处20000元罚款。

三十七、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一)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教育后,能够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再次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15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处罚标准

处20000元罚款。

三十八、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经教育后,能够接受检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教育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参加上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本次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言语威胁等非暴力手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暴力手段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三十九、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1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2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3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4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二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超过4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四十、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1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2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3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4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打击报复超过4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四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一)为参保人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

(二)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的;

(三)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四)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药品,或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五)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2、《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或违反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涉及人数2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或违反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涉及人数超过2人不超过4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医疗机构处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7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0元不超过15000元的,或违反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涉及人数超过4人不超过6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医疗机构处1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9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涉及金额超过15000元不超过20000元的,或违反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涉及人数超过6人不超过8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医疗机构处2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涉及金额超过20000元的,或违反本条第(五)、(六)、(七)项规定、涉及人数超过8人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涉及总金额超过20000元的,或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医疗机构处2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暂停医疗保险业务,责令限期整改。

四十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五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定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或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超出定点服务范围,擅自承揽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业务,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2、《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2、【一般】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超过5000元不超过2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5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3、【较重】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超过20000元不超过5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4、【严重】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超过50000元不超过10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以按骗取金额2.5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外,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骗取金额超过100000元的或者一年内三次骗取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还,并处以按骗取金额3倍的标准处以罚款外,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暂停其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定点。

四十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五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药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严格按照处方剂量和配伍配药的;

(二)将生活用品等非药品纳入参保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药店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药店处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8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金额超过10000元不超过15000元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药店处2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金额超过15000元不超过20000元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药店处2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限期整改。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金额超过20000元的;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药店处2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

四十四、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三)未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转诊手续的;

(四)与医院恶意串通转诊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规定、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或违反本条第(二)至(四)项规定、涉及人数不超过2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不超过10000元的,或违反本条第(二)至(四)项规定、涉及人数超过2人不超过4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6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涉及金额超过10000元不超过15000元的,或违反本条第(二)至(四)项规定、涉及人数超过4人不超过6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1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8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涉及金额超过15000元不超过20000元以下的,或违反本条第(二)至(四)项规定、涉及人数超过6人不超过8人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2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涉及金额超过20000元的,或违反本条第(二)至(四)项规定、涉及人数超过8人的;

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查处三次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处2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十五、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六、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四十七、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2)处罚标准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十八、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四十九、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一)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2)处罚标准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五十、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五十一、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五十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

(一)法律依据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1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五十三、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有违法所得的

(一)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四、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一)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2)处罚标准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五十五、职业介绍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一)法律依据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职业介绍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2)处罚标准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十六、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滥发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违反国家职业培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培训机构。

(2)处罚标准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五十七、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3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5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30人不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0000元罚款。

五十八、企业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企业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改正。

五十九、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将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3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5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30人不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劳动者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0000元罚款。

六十、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六十一、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月延长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且不超过72小时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72小时且不超过108小时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08小时且不超过144小时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44小时的。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十二、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为1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1人不超过5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5人不超过1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十三、用人单位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为1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1人不超过5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5人不超过1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15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十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向1名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向超过1名劳动者不超过5名收取财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向超过5名劳动者不超过10名收取财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一千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向超过10名劳动者不超过15名收取财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一千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向超过15名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五、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扣押1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扣押超过1名不超过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扣押超过5名不超过10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一千五百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扣押超过10名不超过1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一千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扣押超过1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六、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不超过1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以每人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50人不超过100人的。

(2)处罚标准

以每人三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0人不超过150人的。

(2)处罚标准

以每人四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50人的。

(2)处罚标准

以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十七、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不超过10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不超过50人的。

(2)处罚标准

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50人不超过100人的。

(2)处罚标准

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00人不超过150人的。

(2)处罚标准

以每人4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劳动者超过150人。

(2)处罚标准

以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八、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提供1条(次)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1条(次)招聘广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提供超过1条(次)不超过5条(次)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超过1条(次)不超过5条(次)招聘广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四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提供超过5条(次)不超过10条(次)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超过5条(次)不超过10条(次)招聘广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六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提供超过10条(次)不超过15条(次)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超过10条(次)不超过15条(次)招聘广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提供超过15条(次)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布超过超过15条(次)招聘广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十九、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招用1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招用超过1名不超过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四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招用超过5名不超过10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六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招用超过10名不超过1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招用超过1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2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200元不超过4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四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400元不超过6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六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600元不超过8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超过800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一、用人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一)法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1名劳动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超过1名不超过5名劳动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四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超过5名不超过10名劳动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六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超过10名不超过15名劳动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八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超过15名劳动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按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二、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裁减人员超过二十人不超过五十人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裁减人员超过五十人不超过八十人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裁减人员超过八十人不超过一百人以下。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四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裁减人员超过一百人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七十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超过限制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实习时间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百分之五十。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

(1)违法情形

实习时间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按每超过一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四、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招用5名以下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2)处罚标准

警告

2、【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5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2)处罚标准

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七十五、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处罚标准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拒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按每超过一人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七十六、外国人或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一)法律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劳动监察大队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1本的

(2)处罚标准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超过1本不超过5本的

(2)处罚标准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超过5本不超过10本的

(2)处罚标准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超过10本不超过15本的。

(2)处罚标准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超过15本的

(2)处罚标准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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