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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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西劳社发[2009]50号 签发人:赵彦军
关于提高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
筹集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特殊人员(指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基本医疗,保持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收支平衡,根据青岛市统筹标准,现就提高2010年度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0年,我市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执行青岛市标准,每人每年18028元。
二、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特殊人员医疗费筹集标准,积极筹措资金,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本单位特殊人员医疗统筹费一次性缴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三、如期缴纳医疗统筹费单位的特殊人员,其发生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负担。未能如期缴纳医疗统筹费的单位,其特殊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本单位负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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