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方案
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定岗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定岗工作,根据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269号),结合劳动争议仲裁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和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院在编在职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登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二、方法步骤
(一)职位设置:
根据编制部门制定下发的相关机构编制文件进行职位设置。
1、领导职务设置。
劳动争议仲裁院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院长1职,副院长1职。内设立案与调解庭、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仲裁庭等2个庭,各设庭长1职。
2、非领导职务设置。
劳动争议仲裁院剩余编制为科员或办事员职位。
(二)定岗人员资格条件:
1、领导职务:
科级职位:
根据市编办《关于成立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批复》(西编字[2005]32号)文件核定职数,现任院长1职,由具有参照后同级领导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本单位现有领导职务人员担任,由莱西市人民政府任命。
2、非领导职务:在职数限额内,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人员情况,按规定程序确定相应非领导职务。
科员职位:参照机关中同类人员情况确定科员职位。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或高中、中专毕业,工作满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确定为科员职位。
劳动争议仲裁院现任科员6职,其中1名享受副科级待遇。
(三)方法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院定岗人选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的程序及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做好参照人员登记及工资套改等各项工作。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