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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西劳社发[2009]9号                     签发人:王平令

 

 

关于印发《2008-2009年度劳动保障

年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8-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2008-2009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8-2009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8-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以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为主线,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通过推行网上年检,全面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密切关注金融危机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通过年检为网格化监管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信息,同时依托网格化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年检工作效率,真正体现全面完善、精益求精、综合提升、不断创新的工作理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年检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我市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法人组织、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三、年检内容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信息,2008-2009年度年检内容包括:

(一)就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审查用人单位使用各类从业人员的构成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同时审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和劳务派遣人员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备案,是否与提供实习生学校签订实习生协议,是否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

(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审查从事相关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工时制度情况: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执行工时制度。

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审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国有企业重点审查其使用的外单位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无主管部门企业和改制企业重点审查其订立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重点审查使用编制外劳动者及编制内非在岗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年检方式和地点

2008-2009年度年检主要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的方式进行。对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实行送达年检的方式进行年检。具体方式如下:

(一)网上年检

1、去年已经开通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可继续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221.3.11.20/qd12333)的单位年检帐户,进行网上年检申报。

2、今年初次参加网上年检的用人单位,登陆青岛市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qd12333.gov.cn),提交年检注册申请(免费),填写《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申请表》,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进行业务权限分配。
    3、进入系统后,根据年检内容要求逐项如实录入用户信息。应输入以下七项内容:①单位基本信息;②员工就业备案详细信息;③劳动合同信息;④工资明细信息;⑤其他在岗职工信息;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信息;⑦《青岛市(2008-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申报表》。
    4、信息录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申报表,点击申报窗口即完成申报。一经点击不能再返回更改,视为有效申报。
    5、劳动监察机构逐项审查用人单位提交的网络信息,经审查合格通过年检的,在年检审核表上直接加盖电子印章;网上年检未通过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告知用人单位具体原因,并要求其携带书面材料到指定地点重新审核。

(二)送达年检

暂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用人单位,将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区域按区域、定时间以送达年检的形式进行年检。(年检地点设在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1、用人单位如实填写《2008-2009年度劳动保障年检申报表》,并按照劳动监察机构安排的时间,准备以下材料接受年检:
    ⑴用人单位全部从业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花名册;
    ⑵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登记表;
    ⑶使用外单位协保人员花名册、劳务输出协议、协保证;使用退休人员的退休证、聘用协议;使用外单位退养职工的退养协议或证明、聘用协议,使用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的停薪留职协议、聘用协议;
    ⑷《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⑸接纳实习生实习的,提供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以及备案花名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备案证》;
    ⑹青岛市职业资格证书情况统计表,申请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情况表;
    ⑺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
    ⑻申报年检时上月份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已入财务帐的工资发放单);
    ⑼2008年度会计总帐、应付工资明细帐、应付福利明细帐和审计报告;
    ⑽2008年《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携带《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新开办的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携带法人登记证(副本),外国及台港澳企业驻青代表机构携带工商登记证;
    ⑾《企业劳动工资情况调查表》、《企业人工成本情况》(劳社综5表);
    3、劳动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通过年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发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问题的,不予通过年检,并责令限期改正直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五、年检步骤

年检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和准备阶段(2009年3月15日前):召开年检工作会议,部署年检工作意见;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自查阶段(2009年3月16日-5月底):用人单位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行网上年检的单位,按照网上年检的相关要求,如实逐项录入资料信息;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单位,根据劳动监察机构安排的时间和要求,准备书面材料进行年检。

(三)审查阶段(2009年4月-6月份):用人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时间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劳动监察机构在审查用人单位提报材料后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四)抽查阶段(2008年7月-8月份):年检结束后的抽查拟穿插于各类专项检查中,按40%的比例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和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将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

六、年检中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社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不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的,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同一批实习生的使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人每日十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令第6号),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据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撤消立案。

(九)对2009年上半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其限期自行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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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0:37:1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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