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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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8年6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元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4元调整为17.3元,平均增幅为5.49%。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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