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亮点透析
2007年11月28日,***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当年12月23日,草案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组组长郑功成介绍,这部法律有望在明年下半年三审后通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据了解,该草案内容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社会保险监督等作出了规定。 郑功成说,这部草案的最大特点是理性地维护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系统性。其中不乏很多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亮点。 亮点一 加大了征缴力度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有一项规定引人注目: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如果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草案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二 强化了监督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草案规定将实行多方位的监督方式。 首先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是行政监督,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第三是社会监督,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亮点三 提高了透明度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队伍不断壮大。据了解,截至2006年底,经办机构总数达到7455个,工作人员达12.5万人。如此庞大的队伍,工作上的透明度势必增强工作团队的责任心。 首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其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主管部门的检查也应结果透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履行了监管责任后,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亮点四 完善法律责任 草案中特别规定了两种骗取保险基金行为的处罚。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取消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内容外,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对于失业保险,草案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二是非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补助金等有关待遇。
2007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是中国就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为总结盘点2007年全国及地方促进就业工作的成果和经验做法,更好地做好2008年就业工作,中国就业促进会举办了这次“2007年中国就业十件大事及地方创新事件”征集评选活动。经过全国劳动保障系统推荐、专家评议、领导审核,最终从多项候选事件中评选出2007年中国就业十件大事及地方创新五件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