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反映问题答复处理情况公示
群众反映问题答复处理情况公示
1、群众反映:仲裁院非法收取500元劳动仲裁费用问题。(责任单位:仲裁院)
答复处理情况:1、劳动争议仲裁收取费用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劳动仲裁实行收费制度。费用收取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劳动仲裁收取费用的标准经过了物价部门核定。劳动仲裁收费标准由物价局统一核算,核定劳动仲裁每案按最低500元收取。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先行收取500元费用,最终费用由败诉人承担。
3、劳动仲裁收取费用接受财政审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费用列入同级财政行政专户管理。同时,审计局每年进行审计。
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群众反映:2002年以来,安阳市劳动局收取企业职工的档案管理费。(责任单位:职介中心)
答复处理情况: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452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3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介绍机构劳务中介收费及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3]067号)文件规定,对档案保管实行收费服务,主要用于档案管理人员的经费支出、库房建设维护、档案的整理、电子化管理等。在收取档案保管费方面我们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目前,全省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均执行豫政[2008]52号文件,实行档案管理收费服务。2009年,档案保管费,由原来的每月15元降至每月5元;2013年根据相关文件,又由每月5元降至每月3元。
三、群众反映:职工退休时,将职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收取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医保中心)
答复处理情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身份,从医保角度讲区分为单位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两种,统称为城镇退休人员,享受相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于是单位退休人员还是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是以本人办理养老退休时行政部门批准的身份界定为准。由用人单位申报批准退休的为单位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养老金,由人事代理部门申报批准退休的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填报《安阳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退休审批表》,职工签字确认后,提交医保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办理。经核查,医保中心不存在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
公示电话:2209917
邮 编:455000 地址:安阳市安漳大道40号
公示期限: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