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阳市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管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安各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决定调整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市内北关区、文峰区、殷都区、龙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在市内五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外地驻安机构及中央、省部属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在我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且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及台港澳地区居民和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依据属地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三、关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一)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三)各县(市、区)因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本通知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