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系列中高级
安阳市人事局文件
安人职〔2005〕6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阳市人事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现状,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4]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业务能力,促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中执业的专职律师。
三、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三级律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级律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律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1、申报三级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参加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律师资格,担任执业律师二年以上。
2、申报二级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担任三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担任三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
3、申报一级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二级律师职务五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三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较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3)具有指导实习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3、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5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参与过2项以上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以上。
(3)参加过1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4)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1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5)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二)二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了解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3)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律师事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3)具有指导、培训三级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3、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5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办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2件以上或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5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2件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个以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5件以上或办理3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5)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6)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级以上行业奖励。
(三)一级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掌握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3)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复杂疑难案件,解决重大的法律事务。
(4)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的学术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能力和经历。
(2)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逻辑性强。
(3)具有指导、培训二级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3、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4、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担任特大型企业或省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企业和政府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3项以上,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
(3)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0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4件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个以上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5)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25件以上或办理5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20件以上。
(6)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7)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8)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律师协会奖励。
三、破格评审条件
凡破格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除符合正常评审条件中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与经历外, 论文、论(译)著、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破格评审三级律师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2条中的1条: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5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参与过2项以上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以上。
5、参加过1个以上省辖市级以上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
6、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1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7、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奖励。
(二)破格评审二级律师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5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2条中的1条: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办理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2件以上或担任大型企业以及省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5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3件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个以上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20件以上或办理4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以上。
7、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8、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2项以上。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律师协会奖励。
(三)破格评审一级律师任职资格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6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2条中的1条: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3、出色的办理重大疑难案件3件以上,得到国内律师界专家的公认,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担任特大型企业、省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企业和政府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0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5件以上。
6、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个以上全国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7、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及非诉讼案件25件以上或办理6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好的案件。
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以上。
8、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9、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10、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或全国律师协会奖励。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著作与论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在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三、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论文与论(译)著、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论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参加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的工作”、“起骨干作用”以律师协会有关文件和证明为依据。
“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以判决书为依据。
四、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
五、任现职期间,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模范履行法律援助等应尽的法律义务。否则,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