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乡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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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8日发表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调整乡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此次调整的具体内容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二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在职职工88%、退休人员91%,提高至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住院,不再分段报销,而由原来的200-800元70%、800元以上90%,统一调整为90%。
政策调整后,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全市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制度,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改革红利,有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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