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村民抢着缴
[2017-04-21 15:02:11]
4月1日起,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正式开始了,市民征缴十分踊跃。截止目前,我市已经有100余各村完成征缴工作。 缴纳养老保险,有红包可领。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另参照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缴费额,增设12000元的大额缴费档次。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进行补助,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但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即12000元)。 多类人群参保有优惠政策。缴费优惠。符合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在集中缴费期内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财政补贴。领取优惠。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年满55周岁,并持有残联核发的一、二级残疾人证书的重度残疾人可到户籍所在村(居)申报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有制度支持。有的人担心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再交职工养老保险就会有冲突,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应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