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文件
城委[2008]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为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加强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各级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根据《***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坚持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凡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定或意见必须坚决执行,凡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工作必须坚决落实。各单位未在指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讨,第三次或前两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免去现任职务。
二、改进会风,严肃会议纪律。要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申报、审批制度,凡需要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县直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所有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全县性的大会上午8:30,下午3:00(夏令时顺推)准时开会。需请假或代会的,须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同意。全县性会议迟到的每次扣除工作津贴50元,无故缺席的每次扣除工作津贴100元。年度内迟到三次的诫勉谈话,并在电视台公布。省、市管单位迟到三次或无故缺席两次的,在县电视台公布,并以县委名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通报函。会议签到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
三、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工作人员上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除工作津贴50元,缺勤和上网看电影、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打牌(含下乡时间打牌)等,每次扣除工作津贴100元,是领导干部的向县委写出书面检讨,二次以上在大会上公开检讨,并对单位和当事人在电视台公开曝光。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开麻将馆和为他人开麻将馆提供场所,凡领导干部开办的,经查实后一律免职,其他工作人员开办经查实后一律待岗,国家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进行打牌、搓麻将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停职停岗学习。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方法不当、工作态度不好、工作效率不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讨,第二次停职停岗学习。
四、严格经费管理。各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小金库”、“帐外帐”;狠刹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歪风,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或安排个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曝光;每年由县纪委牵头对单位财务进行检查,凡发现单位设“小金库”的,责令“一把手”辞职。
县直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检查工作,调查研究,确需在乡镇就餐的,一律在乡镇机关食堂吃工作餐。县内各单位在县城内各种工作检查中不准用公款请吃开餐,违者,双倍扣除单位工作经费,情况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禁乡镇干部跑“通学”,乡镇干部每月必须在乡镇住宿1 5晚以上,经查实缺少1晚扣除工作津贴50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都要坚持值班制度,节假日及防汛防火等特殊时期,要落实好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凡因值班不在岗或从事娱乐活动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讨;同时按第三条的规定扣除工作津贴。县级领导干部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如遇紧急情况没有及时到岗而贻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免职和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格外出请假制度。县委常委和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主要领导,党委部门主要领导及各乡镇党委书记因事离县外出,要向县委书记请假;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因事离县外出,要向本班子主要领导请假;各乡镇长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先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再向县长请假;各乡镇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离县外出的向本乡镇党委书记请假;县直单位副职离县外出的,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
七、严格公务用车管理。不准领导干部驾公车;不准用公车操办生日庆典、婚丧嫁娶事宜;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确有特殊情况,需公车私用出县的,需经县纪委批准,费用自理。凡违规使用公车的,第一次电视台曝光,第二次诫勉谈话,第三次责令辞职。凡违规使用公车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承担,并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免去其职务。
八、坚持抓好学习,切实转变学风。要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考核。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抓好领导干部的年度培训,每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组织全县科级干部进行理论学习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予以通报。
九、完善外出考察制度。县级领导外出考察凭上级通知,经县委书记同意方可外出考察并报县纪委备案;县直正科级单位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县长批准后方可外出考察并报县纪委备案;其他班子成员外出考察,须经县纪委批准;县人大、政协委室负责人外出考察,由县人大、政协领导签署意见,县长批准并报县纪委备案方可外出,未经批准备案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规范行政执法检查。推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依法确定由一家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问题或事项的执法检查,不得重复进行。实行检查备案制度,除国家、省、市确定的突击性专项检查以外的检查,须书面报同级优化办备案。凡违反规定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第二次诫勉谈话,书面检讨,第三次对责任单位领导及其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责令主要负责人辞职。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行企业生产经营初次犯错告知免罚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书面报同级优化办备案,违反规定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第二次诫勉谈话,书面检讨,第三次对责任单位领导及其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责令主要负责人辞职。
十二、加强收费监督管理。禁止向企业和投资经营者乱收费、强行摊派、拉赞助、报销费用,违反规定的,第一次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直接责任人停岗。
十三、强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测评结果运用。凡综合测评得分排名前三位的,由县委、县政府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表彰,凡排名最后三名的,给予单位黄牌警告,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和班子成员评优资格;凡综合测评连续二次排名末位的,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辞职。属省、市直管单位的,由县委、县政府书面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整该单位主要领导。
十四、强化监督处理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全县人民群众的监督,凡举报经查属实的,一次奖励举报人200元(举报电话:7369953 138****3455)。县纪检监察、组织、督查、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违反有关纪律需扣除工作津贴的,由县纪委出具书面依据,由县财政局扣除。国家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打牌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由县公安机关负责进行查处。停职停岗学习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学习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学习地点为县委党校,实行全封闭管理,费用自理;停岗期间,不享受单位和财政统一发放的津补贴、福利和奖金;调离或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实施。
十五、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