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扶贫政策落实
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扶贫政策落实
一、参保资助政策
全面落实资助贫困人员参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保。
1、对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60岁、女方49岁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2、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3、对城乡低保对象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100元/人的标准进行资助。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名单以县扶贫办调整后的名单为准,县扶贫办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完整、准确,所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只须缴纳自负金额80元/人。
二、住院补偿及大病医保政策落实
1、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扶贫特惠保对达到大病医保起付线标准的人员进行二次补偿,按40%补偿,最高补偿5万元;
3、民政医疗救助对大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补偿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设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50%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按病种救助(省定的43个病种),起付线为1000元(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
3、不断提高对贫困人员的医疗服务水平。
严格控制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外费用占比,乡镇卫生院自费比例不得超过5%,县级医疗机构自费比例不得超过10%、积极推行分级诊疗制度,逐级转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首诊原则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加快“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减轻贫困患者垫资压力。
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