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单位职能与岗位职责
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单位职能与岗位职责
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为县人社局下属二级机构,财政全额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现有在职人员11人(含借调2人)。
一、单位主要职能
1、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业务;
2、具体负责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
3、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4、审核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经费,承办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管理;
5、确定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
二、岗位职责
1、办公室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负责计算机网络的数据处理和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2、审核股:
负责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的核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参合城乡居民县外就医的报账补偿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合作医疗补偿三级公示的落实;负责宣传、解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实施政策。
3、稽查股:
负责对大额和异常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稽查;受理并负责处理群众举报的违规补偿事件;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医疗业务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处理;引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
4、财务股
负责协调县财政部门办理中央、省、市、县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负责医保基金日常管理、调度和使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的审核、垫付;负责由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审核和报销的大额医疗补助;负责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人员、办公经费的核算、支付;协助审核稽查部门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补偿工作的核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工作制度、服务标准及承诺、廉洁自律、责任追究
1、岗位责任制
(1)各部门要依据岗位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责任制。
审核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日常业务的办理,负责对各自分管的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业务指导、审查;财务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转、住院***的审核,财务报表的编制;办公室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运转的后勤保障;信息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数据信息设置、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2)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a、岗位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b、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工作场所环境整洁;
c、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擅离工作岗位、聊天、玩游戏(含网上聊天、游戏)或办私事;
d、文明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
(3)、岗位责任人因公外出或请假离岗,其职责必须由所在部门指定人员或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替履行(AB岗制度),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
2、服务承诺制
(1)、全体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自觉做到接待热心、解释耐心、接受批评虚心,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2)、切实保障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对工作人员投诉,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对出现的违诺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责任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首问负责制
(1)、当事人到单位咨询、信访或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当事人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必要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3)、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4、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当事人来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2)、对来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可以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当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对不属于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
5、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前来单位办事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6、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受理服务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失职追究及处理
a、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参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b、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单位处理。在追究单位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7、办事流程
县外住院报账先由财务人员进行***审核,然后由审核医师进行审查核算,打印补偿单,最后由财务人员进行基金支付;办理特慢病门诊审批,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医疗卡向县医保中心进行申报,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审批办理。
四、监督投诉电话
城乡居民医保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欢迎来电来函投诉,电话:0739--7383658。
城步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