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有关问题
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有关问题
2013年1月24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新主持会议,专题研究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有关问题。会议决定:
一.凡2013年1月24日后,我县境内所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政办发[2010]14号文件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属建设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同期缴纳保障金,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属发改、交通、扶贫、电力、水利、农综办等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招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时缴纳工资保障金,否则不予签订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
二.凡2013年1月24日以前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工程剩余量由工程所属部门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缴纳保障金。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一次督查,督查后仍逾期不缴纳的,由县财政部门按核定的保障金数额从项目资金中直接划入保障金专用存款账户。保障金专用账户设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本金作为项目单位应付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各相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同力配合。因工作配合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有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