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部、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要求,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决定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试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病种收费方式试点改革由市州物价局、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按病种收费方式试点改革。部省直在长执行医疗服务一类价格以上医院,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另行安排。
二、病种范围
按病种收费是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方式之一,现阶段应主要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成本易于核算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具体病种由市州卫生部门在国家公布的病种临床路径范围内遴选不少于5种,并制定所辖区域内统一详细、可操作的临床路径。鼓励各地逐步增加按病种收费的数量。
三、实施医院
病种收费试点实施范围为执行医疗服务二类价格及以上的公立医院。
四、病种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和方法
1、各市州价格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同价格类别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同一病种的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拉开差距。
2、病种收费标准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治疗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检验、检查、诊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药品及医用耗材(除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外)等各项费用。除规定的除外内容外医院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患者确诊入院前一周内,在该院发生的与该病种临床路径有关的检查费用计入病种收费定额。3、病种收费实行定额包干制,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多不退少不补。
4、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经医院批准后退出临床路径,诊疗费用另行计算。
5、具体测算步骤:一是计算近三年平均医药费用。计算出所选病种近三年(2009年~2011年)实际平均医药费用水平,为合理制定单病种收费标准提供参考和对比依据。二是测算病种按项目收费的标准。根据卫生部公布的临床路径,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计算出相应费用,作为该病种收费参考。其中,药品、卫生材料、服务设施标准的使用要考虑科学适度、病情需要和价格合理等因素。在测算过程中,要详细列举每个检查、检验、治疗项目和药品的名称、数量、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三是确定收费标准。根据测算出的初步费用水平和近三年的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确定该病种费用的最终收费标准,所定标准不得高于医院该病种近三年实际平均医药费用水平。
五、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积极意义。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切实做好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工作。
2、建立病种收费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卫生部门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监测医疗机构各项评价指标变化情况。要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在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
3、做好按病种收费的宣传工作。各级价格、卫生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在院内显著位置通过显示屏、公示栏进行公示,使患者充分享有知情权,确保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时间安排
各市州制定的病种收费具体方案最迟于8月1日前出台,并将实施方案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试点过程中各地要认真探索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映情况。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