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规定企业欠薪5000元可定罪
最高法拟规定企业欠薪5000元可定罪
日前,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引起社会广泛反响,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各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
广东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惠州首例判决案例出台,为广东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
日前,人社部与最高法在粤联合调研制定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条件拟定为欠单个劳动者薪金5000到3万元以上。省劳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旦定在上述数额,将对企业“欠薪”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与此同时,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组成的调研组到粤调研制定《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新规落地有望在近期破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