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城政办发〔2011〕6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国有农、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县企事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和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试行)、《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实现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调节职工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大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在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增长的企业通过协商增加职工工资,有利于增加职工的消费信心、提高消费能力,从而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经营遇到困难、效益下滑的企业可以协商降低工资,引导职工与企业携手共渡难关,减少大规模的经济性裁员,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稳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今后两年我县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工作目标
我县推进工资集体协商2011年的目标是: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推行率达到100%;已建工会组织、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推行率达到60%。2011年12月20日前,规模以上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全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完成48家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2012年的目标是: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全部建制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已建工会组织、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推行率达到85%。围绕上述目标,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每年的建制目标和工资集体协商推行率。
三、进一步强化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1、要突出协商重点。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不同情况,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重点是协商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特别是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合理比例,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的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是协商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实施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应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
2、要规范工作程序。一是规范要约承诺程序。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书,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行政方提供的有关情况。企业行政方接到要约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承诺答复。二是规范平等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要采取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充分讨论。对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增加工资要经过平等协商后确定,减少工资也要通过平等协商后确定。三是规范审议通过程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正式文本上签字盖章。四是规范审查备案公布程序。工资集体协议签字后,由用人单位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协商双方应于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全体职工张榜公布。
3、要完善各项制度。要建立工资集体协议文本预审制度,防止工资集体协议违法违规。要建立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备案制度,各基层单位在将工资集体协议上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批的同时,报县总工会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拒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依法查处。
四、切实加强对推进工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劳动牵头、工会力推、工商联配合、职工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日常推动者,要负责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基础性和日常性工作。要推动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制度,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加强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协商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协商质量和建制率。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县工业经济局要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企业考核评选指标体系,用科学的考核办法和必要的措施手段,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创造良好氛围,鼓励企业诚信履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决议落到实处。县工商业联合会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共同推进全县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