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审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审启动
2010年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社会保险法(草案)》第四次上会接受审议。
此时距离社会保险法一审已近三年,但已是社会保险立法提上日程的第十六年。纵观《社会保险法》立法历程,每一步都伴随着巨大的争议。直至2009年上会三审,仍有不少代表、学者提出“立法时机不成熟”,建议《社会保险法》暂缓出台。
对比三审稿,不少学者指出四审稿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做出突破性改动的空间已不大。但对于三审稿中遗留的部分问题,必须做出明确回答。
其一即是如何整合当前“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人群适用不同的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碎片化最明显的表现。对于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三审稿未有相应规范,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转接,也未有提及。因而,社会各界对四审稿给予厚望。
就2010年10月20日中国人大网所发布的《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保险法草案意见的情况分析》(下称《分析》)来看,公众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意见较大。其中,关于草案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由***规定”的表述,有2125条意见提出异议。公众的反馈显示,公务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享受高额养老金,同时企业职工缴费负担沉重但养老金水平却远远低于公务员。在过去公务员与有的企业职工都属于干部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悬殊差距的不合理性更加凸显。草案规定使已有的不平等合法化,建议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作为《社会保险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一年前的三审稿突破前两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规定”的表述定,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征收主体是谁,仍未明确。
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但由于税务机构具备强有力的征收手段,不少省、区、市相继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实操作中,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
在中国人大网所发布的《分析》中,1076条意见中几乎都认为草案应当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但对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征收有分歧。劳动部门的人员认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有利于履行对参保人“记录一生、***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职责。税务部门的人员则认为由地税来征收更安全、更有效。有的意见从防范道德风险考虑,认为劳动部门自收自付会导致社保基金的滥用和部门利益。
学者们强调,无论由谁征收,“统一征收”、权责一致是必然的导向。在立法抉择背后,是不同部门的利益博弈,但一部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必须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四审稿自25日下午起接受小组审议,而相关分析称,此次四审通过《社会保险法》可能性较大。10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财新记者提问时表示,该部正积极配合,进行新法颁布到实施期间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