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实工作座谈会在长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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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7日发表
全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实工作座谈会在长召开 |
12月7日,全国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落实工作座谈会在长沙普瑞酒店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保司司长姚宏,我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吕兴元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医疗保险战线的150余名领导和同行出席了会议。 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7月份开始启动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工作。按照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经过专家遴选, 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于11月30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 调整制订《药品目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标准。原劳动保障部先后在2000年和2004年发布了两版《药品目录》。几年来,两版《药品目录》在全国各地得到了普遍执行,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医药领域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调整制订《药品目录》直接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和用药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也关系到医疗机构和医药行业的发展,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药品很多,从中遴选出符合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要求的药品,需要科学慎重,统筹兼顾。因此,《药品目录》调整,既要考虑临床用药的需要,也要考虑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既要考虑长期广泛使用的经典老药,也要考虑代表医药科技进步的新药;既要考虑大城市、大医院的临床需要,也要考虑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既要考虑药品的更新换代,也要考虑参保人员用药的连续性。 今年,***、***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文件,对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探索建立谈判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药品目录》调整坚决贯彻新医改的精神,着重在用药管理办法和管理机制上进行创新和完善,突出做好了4个衔接:一是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衔接;二是与加快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相衔接,兼顾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药管理需要;三是与加强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促进合理用药;四是与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 《药品目录》调整制订的主要过程 《药品目录》调整涉及多个部门的业务,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为了保证目录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成立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等10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2009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明确了目录调整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调整内容、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为了保证目录调整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工作方案明确《药品目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任何厂商和个人的药品申报和推荐。7月底,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全文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委托11个专业学(协)会征求了参保人员代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代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等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工作方案给予了充分肯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和工伤保险司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目录调整的事务性工作。监督组由监察部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组成,负责对目录调整工作进行监督。专家组包括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咨询专家组专家由有关学术团体推荐,共300名,包括临床医学、药学、卫生经济学和医疗保险管理等专业的权威专家,其中大多数专家是国家级的学科带头人,咨询专家组组长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提名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咨询专家组负责为药品目录调整提供咨询。遴选专家组专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兼顾各地区、各级别医疗机构,协商相关部门推荐,共22000名,负责药品的遴选。为了保证目录制定的客观、公正,领导小组确定,咨询专家只负责提出遴选原则和推荐药品,不参与遴选投票;遴选专家只负责投票,不负责推荐药品;并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专家工作守则,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和纪律,所有工作人员都签署了保密协议,所有参与目录调整工作的专家都签署保密协议和无利益冲突声明。 8月中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发布后,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开展目录的评审工作,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的2002年至2009年上半年正式批准上市的所有药品数据,由专家对药品进行了临床药理学分类,并添加了药品价格信息、药物安全性资料和国外权威机构的药物经济学评价资料,形成一级药品数据库。 二是由咨询专家组的医药专家从循证医学和药物安全性的角度对一级药品数据库中的药品逐一进行论证,剔除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从中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的药品,形成二级药品数据库。 三是由药物经济学家运用药物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每一个分类下的药物进行了比较,并对部分药品对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选出具有药物经济学优势和基金能够承受的品种,形成三级药品数据库。 四是将三级药品数据库提交各专业组咨询专家讨论,在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四级药品数据库。 五是在16个省区市和四个军区,组织从2万名遴选专家数据库中分层随机抽取产生的2117名遴选专家,同时对四级药品数据库进行遴选投票,将遴选专家的投票意见录入计算机进行汇总后,形成五级药品数据库。 六是由领导小组各部门协调确定专家遴选结果的处理原则,并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遴选专家得票率的高低对五级药品数据库进行处理,形成六级药品数据库;并由咨询专家在参考相关部门发布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的基础上,提出了对部分价格昂贵、易滥用药品的限定支付意见。 七是将六级药品数据库送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2009年版《药品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新版《药品目录》的结构和特点 这次《药品目录》调整主要针对西药和中成药,调整后的新版《药品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品种共2151个。西药部分共有药品11***个,其中甲类349个,乙类791个,另有20个仅限工伤保险用药,4个仅限生育保险用药;中成药部分共有药品987个,其中甲类154个,乙类833个。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药品目录》甲类部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甲类目录的药品参保人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且各地不得进行调整,因此,可以保证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为了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份在部分地区能够顺利实施,我们要求各地要在12月份开始执行甲类目录。同时,按照规定,考虑到各地用药习惯的不同,地方对乙类目录可以在15%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我们要求各地要在明年3月底前完成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尽快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二是适当增加了新药品种。与2004年版药品目录相比,新版《药品目录》共增加了260个药品,增幅为13.7%,其中甲类药品增加了53个,增幅为11.8%。增加的药品都是近几年上市的经临床验证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的新药,增加了医务人员为参保患者治疗时的用药选择,也提高了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 三是对原目录中部分可以被更好的药物替代或无人使用的药品予以调出,使药品目录的结构更趋合理。这些药品由咨询专家组提出,在全国遴选投票中多数专家也赞成调出。为了慎重起见,我们还收集了用药数据库,确认这些药品基本无人使用的才予以调出。 四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管理。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医师开西药要符合诊疗原则,开中成药要遵循中医的诊断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得叠加使用,以防止药品滥用。对部分易滥用的药品在支付范围上进行了限定,一方面保证参保患者的治疗需要,另一方面也避免药品滥用,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 五是对目录外的临床紧急抢救和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要求各地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保证参保患者的治疗需要。研究探索建立药品谈判机制,对部分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药品,另行制订谈判准入的办法。 专家们认为,新版《药品目录》同上一版相比,用药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基金能够承受,能够满足当前临床用药需求,也能够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衔接,较好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精神。但是,一个新标准的实施,还需要有一个检验的过程,我们已要求各地尽快调整乙类目录,做好执行新目录的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由于新目录的执行需要十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包括调整支付政策、更新信息系统等等,工作量很大,中间有可能会出现一些过渡中的问题,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充分理解,并随时指出,帮助我们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加强收集参保人员、保险管理机构、医务人员和生产厂家的信息反馈,不断加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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