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减免涉及创业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减免涉及创业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中央和省委“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的总体要求,为扶持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于2009年6月15日下发了《关于对创业人员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9]17号),从以下方面切实减轻创业者负担:
一、免缴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为: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注册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医疗机构注册及发证工本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费、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费、船舶营业运输证费、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费、内河船舶登记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费、公路运输营运证费;
5、公安部门收取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行驶证工本费;
6、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减免15%。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减免15%。
同时要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收费单位对创业人员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