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当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出调整。
提高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上调1个百分点至7%,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灵活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上调1%。
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乡级一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90%;县级二级及以下、市级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87%;市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报销比例为85%;转统筹外医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75%。退休人员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提高5%,年度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办理转诊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诊除外)的,报销比例降低20%。
门诊重症慢性病,定额病种限额内报销比例统一为80%;未定额病种,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调整后住院待遇执行,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重特大疾病病种及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乙类药品个人负担后,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为90%。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当年执行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补足,也可按在职人员继续缴纳,至最低年限再办理退休。
调整的政策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