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医保中心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管理
关于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平医保[2013]17号
各县(市)、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平顶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平人社医疗〔2013〕1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悬挂医疗保险标牌、设置政策宣传栏、设立举报电话:2978809、2978610。
二、自发文之日起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商品。已摆放的立即下架,否则,将暂停医保定点服务行为,进行整改,整改期一个月,整改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开通服务。
三、刷医保卡达到限定额度的必须核对本人身份证,并进行登记,使用非本人医保卡刷卡时,必须同时核对刷卡人身份证并进行登记。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为非定点单位代刷医保卡,不得开展任何诱导参保人消费个人帐户的促销活动。
五、以后一经发现并查实有上述二、三、四条所述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律停止医保定点医疗服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