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给张浩俊同志个人嘉奖的公示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根据《关于印发
张浩俊,男,1982 年 3月 2 日出生,家住丽水市莲都区宁和苑24幢203室。2016年2月9日大年初二晚8时40分左右,莲都区黄村乡岭根村周子和家一楼中堂,因桌子上方祈福的香烛掉落引燃下方桌子及周围杂物,并蔓延到附近的一辆电动车。而此时周子和夫妇已经在二楼房间休息,并未发现火情。正在这万分危急的时刻,在岭根村拜年的莲都区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室协警张浩俊恰巧路过,发现周子和家一楼有亮光并闻到烟味。张浩俊立即上前察看,透过门窗发现屋内桌子及杂物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他立即采取行动,用力踹门,叫醒老人,帮助周子和夫妇逃离房间。随后,他和周子和夫妇一起拿脸盆、水桶舀水救火,并将燃烧的桌子整个移出房间,扔进屋外的溪水中,并扑灭了屋子里的火,排除险情并确认安全后方才离开。
公示时间从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8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公示对象不符合嘉奖条件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公示联系单位: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电话:2278057,传真:2278038。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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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供稿人: 编辑:区人力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