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成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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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5日发表
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7号)文件精神,12月26日,我市全面完成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任务,并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足额发放。
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2月31前已审批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调待新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符合调整条件的对象共120人次,其中:领取伤残津贴的30人次,领取生活护理费的15人次,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75人次。本次调整,人均月增发待遇256.01元,共计补发167816.83元。从2016年12月起,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享受人员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领取相关待遇,按新标准,全市每月增发工伤定期待遇3072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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